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8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嘉环发〔2022〕38号)、《 (略) 生态环境局关 (略) 工业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算办法的通知》(嘉环发〔2022〕5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海盐县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权核定结果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4年3月11日至3月25日,共计15日。公示期间排污单位如有异议,可向县生态环境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联系电话:0573-*
附件:海盐县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初始排污权核定结果公示.pdf
(略) 生态环境局海盐分局
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