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尚程乐器配件加工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06XD243
地址: (略) (略) 金 (略) (略) 8号1号厂房
经营者:程小玲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2024年12月2日, (略) 芗城 (略) 执法人员在 (略) (略) 金 (略) (略) 8号1号厂房依法对你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加工场正在生产,你加工场《年产#只吉他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3年7月20 (略) (略) 审批,已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加工场生产项目尚未通过自主竣工验收已投入生产。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你加工场场长程**在场陪同检查,并对现场检查情况签字确认。经查实,你加工场涉嫌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并于2024年12月4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你加工场场长程**已对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予以确认。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2024年12月2日你加工场场长程**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的环评批复、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等(证明该加工场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环评审批和排污证等手续要求);
2.2024年12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加工场生产状况、环评审批、未通过环保设施验收、采样检测等情况);
3.2024年12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明你加工场生产状况、环评审批、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采样检测等情况);
4.2024年12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你加工场生产设备位置和废气治理设施位置等情况);
5.2024年12 (略) 芗城 (略) 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你加工场生产状况、环评审批、未通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6.2024年12月9日福建省** (略) 出具的编号为HB-#的检测报告(证明你加工场生产时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
7.2024年12月16日你加工场场长程**提供的《 (略) (略) 尚程乐器配件加工场涉嫌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免 (略) 罚的申请》。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经审理后,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依法向你加工场送达了《不 (略) 罚事先告知书》(漳芗环免罚告字〔2024〕16号),明确告知你加工场在收到 (略) 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五日 (略) 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加工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加工场于2024年12月16 (略) 《不 (略) 罚事先告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五 (略) 提出陈述、申辩,已超过陈述、申辩的时间期限, (略) 视你加工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本局认为:你加工场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应对你加工场予 (略) 罚,但你加工场有配套废气治理设施并正常运行,并办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福建省** (略) 2024年12月9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显示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均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且你加工场已于2024年12月16日完成环保设施 (略) 上公示,考虑你加工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满足《 (略) 生态环境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三项轻微不罚的6个适用条件,同时你加工场于2024年12月16日提交《 (略) (略) 尚程乐器配件加工场涉嫌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免 (略) 罚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 (略) 罚”的规定,依据《 (略) (略) 关 (略) 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办法(试行)的通知》(漳环规〔2023〕2号)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经集体讨论研究,本局决定对你加工场作 (略) 理:
对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不 (略) 罚。
你加工场如 (略) 罚决定,可在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起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 (略) 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加工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此次环境违法行为虽因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 (略) 罚,但你加工场要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加工场员工环保意识教育,组织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培训,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防止污染环境事件发生。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