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执法依据 | 责任主体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略)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地下室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 (略) 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 (略) 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确实无法补建的,还应当按照规定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2 | 对侵占或损坏人民防空工程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略)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 (略) 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确实无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损坏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略)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略) 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3 | 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略)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 (略) 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确实无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略) 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4 | 对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略)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5 | 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易地建设费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略)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 (略) 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确实无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损坏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经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缴易地建设费的,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外,面积不足一百平方米的, (略)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的, (略) 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6 | 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略)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7 | 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略)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2.《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四十条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以 (略) 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确实无法整改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 (略) 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 (略) 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略) 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8 | 对阻扰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 (略) 罚 | (略) 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四十九条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 (略) 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 (略) 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9 |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10 | 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 (略) 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11 | 人民防空设施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设施的管理和检查。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12 | 人防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第十八条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对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三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空地下室建设过程中的日常监督检查,对符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标准的,及时出具认可文件,对不符合标准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
13 | 对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 | 1.《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略) 域的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组织领导、宏观调控、质量监管、政策法规和标准规范研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职责,建立健全联合治理力量体系和工作协同机制,加强对承担人防设备相关职能任务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单位和生产安装企业从业能力建设、执(从)业行为的引导与监督,每年组织一次以上检查,发现和解决有关矛盾与问题, (略) 和各省、 (略) 、 (略) 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 (略) 国防动员(人民防空)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