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 (略) 办公厅关于压缩不动产登记办理时限的通知》(国办发〔2019〕8号)和“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服务好企业和个人,对照《 (略) 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2022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 (略) 房地产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交地即发证”“验收即登记”工作方案。
一、工作内容
“交地即发证”“验收即登记”即建立起从土地交付到土地首次登记、从竣工验收到房地一体首次登记一站式不动产登记服务。
1.交地即发证:对宗地上四至清晰、权属无争议,已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税款等规定税费完毕的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在完成土地交付手续当天,在用地单位申请且符合登记条件的前提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且为该用地单位同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2.验收即登记:对工业项目建设的普通厂房和仓库等(不含分割登记),在建设单位申请且符合竣工验收、登记条件的前提下,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可同步申请“验收即登记”,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与竣工联合验收相关部门联动,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通过后,为建设单位核发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不动产权证书。
二、工作流程
(一)交地即发证
1.办理条件
(1)用地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
(2)用地单位符合不动产登记的条件且申请“交地即发证”服务。
2.工作流程
(1)用地单位签订成交确认书后提出“交地即发证”申请,一并签署《不动产测绘服务委托书》,确定测绘服务单位。
(2)不动产测绘单位完成不动产测绘、权属调查,自然资源部门完成权籍调查成果审核入库。
(3)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用地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税款等相关税费,税务部门应提供网上和办税服务厅办税功能,为用地单位在登记前依法完税。
(4)用地单位可并联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及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方式获取税务部门完税信息等,并履行不动产登记审核工作。
(5)具备上述各项条件后,土地交付手续办理当天,自然资源部门向用地单位出具《土地移交确认书》,同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二)验收即登记
1.办理条件
(1)普通厂房和仓库等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条件(不含分割登记),主动申请“验收即登记”服务。
(2)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重大化工企业项目,占用风景名胜保护区等特定区域的工业项目不适用“验收即登记”工作范围。
2.工作流程
(1)将不动产登记事项纳入联合验收同时办理。建设单位完工并具备联合验收条件的,建设单位委托测绘单位完成不动产登记和规划核实“多测合一”,通过固始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取竣工验收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联合验收牵头部门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开展联合验收,自然资源部门对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及不动产登记事项容缺受理。自然资源部门在联合验收审核的同时,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联合验收部门出具联合验收终审意见书后,住建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并联审批,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出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不动产权证书。
三、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交地即发证”“验收即登记”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 (略) 和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深入推进不动产登记服务便民化的具体举措,各部门间要建立起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广泛听取企业和群众意见,确保“交付即交证”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组织领导。局属各部门之间要统筹协调,强化监督督导,定期总结经验、通报相关情况,推动工作开展,确保顺利完成任务。
(三)积极主动服务。树立主动服务意识,提前介入,强化互联网与智能化技术应用,大力促进部门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提升服务水平,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提升人民群众生活水平。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加强政策解读力度,积极引导。广泛宣传不动产登记“交地即发证”“验收即登记”工作模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典型做法和工作成效,总结经验教训,促进相互学习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