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3年5月18日我局对辽宁科兴 (略) 废钢渣加工处理项目做出审批决定。现将做出的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抚环审﹝2023﹞22号
关于辽宁科兴 (略) 废钢渣加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宁科兴 (略) :
你单位《辽宁科兴 (略) 废钢渣加工处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 (略) 生态环境局审批委员会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辽宁科兴 (略) 拟投资480万元建设废钢渣加工处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利用场地现有的厂房(建筑面积8516.83m2)和办公室(建筑面积300m2),厂房内设生产区、原料区、产品区、一般固废暂存区、危废暂存间等,拟建1条废钢渣破碎磁选生产线。公用工程新建或依托现有。
建设规模:年处理废钢渣15万吨,年产渣钢3万吨。
二、依据 (略) 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污染物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设和运营中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风险可控。因此,我局从环保角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施工和运营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施工扬尘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21/2642-2016)中“城镇建成区”浓度限值。
原料废钢渣在破碎和筛分工序所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排气筒(DA001;高15m)排放;生产厂房封闭,内设的喷雾降尘装置悬挂于厂房棚顶,在易产尘处如生产区上料口、原料区卸料处等安装洒水喷头,皮带输送机等生产设备封闭;对运输车辆进行覆盖,道路洒水抑尘。
有组织及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排放限值。
本项目排气筒按规范设置采样口和采样平台。
2.本项目湿式球磨磁选工序废水采用“絮凝+沉淀”处理工艺,经处理后全部回用于生产中,不外排;生活污水经拟建的化粪池(有效容积8m3)处理后,定期使用吸污罐车拉走,待管网接入后,通过园区管网排入海城污水处理厂。
废水排放执行《 (略)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排放浓度。
3.本项目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本项目采取隔声、基础减振、低噪声设备等措施。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的3类标准。
4.本项目废渣主要来源于破碎、筛分、磁选等工段的尾渣以及压滤机的渣泥,属于一般固废,外售综合利用。
本项目收集的粉尘可作为原料,回用于生产中。
本项目生产中产生的废机油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新建;建筑面积5m2)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危废暂存间建设及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规定。
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5.本项目按规范进行分区防渗。
6.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和运行管理。定期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有效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
7.在工程施工和运行过程中,应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8.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9. 本 (略) 生态环境局新抚区分局负责监管。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工程建成后,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