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县新 (略) 护坡砖、路牙石和涵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前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五河县新 (略) 护坡砖、路牙石和涵管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的严肃性、公正性及公众知情权,现将该项目环评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至五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联系电话:0552-*
地址:五河县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
项目名称 | 五河县新 (略) 护坡砖、路牙石和涵管生产项目 |
建设地点 | (略) 五河县双忠庙镇单滩村老104国道旁 |
建设单位 | 五河县新 (略)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项目概况 |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租赁10000m2场地,利用3000m2厂房,建设生产车间、仓库及相关配套设施等,总建筑面积3670m2,购置配料搅拌机、装载机、码垛机、液压成型机、叉车等设备,建设护坡砖、路牙石、涵管、桥梁板等生产线,年产300万块护坡砖,30万米路牙石、涵管、桥梁板。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废气主要为原料装卸储存产生扬尘,投料粉尘,混合搅拌粉尘,水泥筒仓、粉煤灰筒仓粉尘,焊接烟尘,食堂油烟等。 针对投料和混合搅拌粉尘,项目搅拌工序位于封闭的生产单元中,在入料口设置喷淋系统,搅拌机与砂石料输送采用密闭皮带输送,通过集尘管连接搅拌机出气口,收集的废气经 1 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的粉尘经 1 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项目建设4个水泥筒仓、1个粉煤灰筒仓,每个水泥筒仓和粉煤灰筒仓仓顶处设1套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经处理后废气经高于仓顶的排气口(大于15m)排放到大气中,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中“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后经专用管道送至屋顶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要求。 项目桥梁板等为预制件,采用钢筋规格、长短不同,不易固定工位,建设单位拟采用移动式焊接烟尘收集装置对焊接烟尘进行收集处置,收集烟尘经装置内的滤筒过滤后排放。项目设封闭料仓,卸料、取料采用喷雾洒水抑尘,可有效防止粉尘飞扬;项目生产线均建设于封闭车间内,输送骨料均采取密闭皮带输送机;项目在入料口设置喷淋系统,其他设备为密闭一体连接,且厂房内设置喷淋系统,可有效降低粉尘的产生,使废气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2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采取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雨水经厂区雨水管道排至周边沟渠,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定期清掏用于周边农田施肥;设备清洗废水回用于配料用水,无废水排放,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池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外排。 生产物料配制搅拌用水,其全部进入产品或挥发,无废水产生。产品养护采用洒水养护,保证产品湿润状态即可,其全部挥发损耗,无废水排放。原料仓、生产车间设置雾化喷淋用水,其全部进行挥发损耗,无废水排放。厂区道路等洒水抑尘,其全部进行挥发损耗,无废水排放。 (3)噪声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通过选用低噪设备、厂房隔声、基础减振、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确保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东侧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4类标准要求。 (4)固废 主要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及生活垃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布袋除尘器收集粉尘、沉淀池泥沙、废布袋、废包装桶、钢筋切断产生边角料,除尘器收集颗粒物回用于生产;沉淀池泥沙定期清理,集中收集后定期外售相关建材单位综合利用;布袋除尘器布袋破损,需及时进行更换,更换后的废布袋由设备厂家进行回收再利用;外加剂、脱模剂包装桶由供应商回收利用;钢筋边 (略) 回收利用。设备维修产生废机油和含油废抹布、废棉纱手套属于危险废物,废机油收集暂存于危废库,定期委托资质单位处置;含油废抹布、废棉纱手套属于豁免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一起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工人定期清运。 |
公众参与情况 | 我局受理该项目环评文件后,在五河县政府网站进行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反馈信息。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该项目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逾期不提交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到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到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
相关部门意见 | 五河县发改委项目备案表(2211-*-04-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