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南宁大 (略)
地 址: (略) 西乡塘 (略) 10号隆源国际公馆2号楼1单元1701号
法定代表人: 陶苏平
委托代理人: 黄明大 电话: *
南宁大 (略)
贵公司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 (略) (略) 全自动洗脱机、烘干机等洗涤设备项目(项目编号:*-*-GXZS) ”项目质疑函,我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内容,我们进行了认真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详见附件。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详见附件。
三、质疑答复
(一)针对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一)*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二)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三)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四)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本次采购不属于应当开展需求调查项目。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加分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本次招标文件里的货物参数、商务条款等要求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及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 (略) 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加分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本次采购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贵公司质疑事项内容缺乏有效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对于贵公司质疑函中提到的“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我公司不予采纳。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 (略)
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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