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中江县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十九届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江县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6日
中江县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项目管理,深化“项目为王、实干为先”理念,确保项目顺利推进,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 (略) 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略) 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和《 (略) 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项目储备包装、申报确定、组织实施、协调保障、管理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投资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规范等,对中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的所有在中江境内实施的项目。
第四条项目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科学筛选、动态调整,协同联动、优先保障”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
第五条项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常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项目分管县领导担任,凯州新城、中江高新区、县发改局、县经科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经外局、中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由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项目的组织申报,履行全县项目的统筹、协调、服务职能,督查项目投资计划的落实情况,承办重点项目前期准备具体工作。各乡镇、各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项目申报、实施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七条各乡镇、各部门于当年6月底前向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本地、本部门第三条所述的所有项目,报送的下年度计划实施的所有项目需经分管县领导审议。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重点项目确定
第八条重点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产业规划,列入全县中长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方向,带动全县经济增长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完善以及全县社会事业繁荣进步和城乡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稳步提高。
第九条重点项目确定的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计划争取和已争取到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一般债券、
中省预算内资金等上级政策资金项目。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
(三)产业发展重大项目。
(四)民生、社会事业、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
(五)基础设施重大项目。
(六)县政府决定实施的其它重大项目。
第十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乡镇、各部门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于当年7月底前提出重点项目初步名单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常务副组长召集县发改局及各乡镇、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会商会审后,于当年9月底前, (略) 、市、县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分 (略) 、市、县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省、市重点项目按照《 (略) 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略) 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相关程序报审。
省重点项目:投资金额2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略) 发改委下达文件为准),市重点项目:投资金额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 (略) 发改委下达文件为准),县重点项目:投资金额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当年11月底前,将重点项目建议名单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二条重点项目名单经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
第十三条重点项目实行“统筹协调、严格把关、及时更新”的动态管理方式。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及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及时调整退出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重点项目名单。
第十四条不符合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例低的项目,不得列为重点项目。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重点项目按照竣工、续建、新开工、加快前期四个批次组织实施。推动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
第十六条重点项目名单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后,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面统筹指导全县重点项目开展前期工作,审批要素保障部门要全力支持项目落地建设,限期完成项目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立项审批、环评、水保、社会风险评估、安全预评价、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造价、财评等;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报请领导小组审议延期。
第十七条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
第十八条各乡镇、各部门作为组织和督促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要主动作为,做好统筹调度、安全监管、社会稳定、应急管理等工作。
第五章服务保障
第十九条审批职能部门负责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快速通道,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积极推动实施“承诺制”“容缺预审”“直通车”等服务方式,开设项目投资服务窗口,优化服务流程,增强综合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要素保障部门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需求。加大向国家、省、市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重点项目用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水电气杆管线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
第二十一条优先保障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重点项目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先利用存量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重点项目,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在全县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因未及时实施征收、供应、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倾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项目当年建设进度要求,落实年度项目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控制所批复的概算投资,确需增加投资规模的须依法依规,按相关程序报批,相关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每年在本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 (略) 预算内资金等上级政策资金及县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开展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咨询评估等前期工作,支持围绕重大项目建设的方案规划编制,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政府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确定后的重点项目,按照项目主管部门编制的实际前期工作资金需求及时编制项目资金预算计划,会同县财政局测算出年度前期经费总额,由县财政局下达给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项目前期工作的推进进度、项目前期费用合同等进行审核,明确核定意见后,按程序将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拨付给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强化要素保障,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重点项目用水、用电、用气、通信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第六章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完善项目储备包装机制。县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对接国家重点投向,加强项目储备,形成储备充足、支撑力强、接替有序的项目体系。县发改局、县财政局要牵头做好重大项目的统筹谋划以及国、省层面资金政策研究和项目资金争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业、本领域未来需要建设项目超前谋划,精细做好前期踏勘摸底,保障和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开展,切实增强重大项目资金争取的成功率。
第二十六条完善招商项目落地机制。县发改局、县经外局要加强沟通,会同县经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商务局、中江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推进对接,加大服务指导力度,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审批(核准/备案)、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要素配套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可优先列为重点项目。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容缺预审机制。深化推进“放管服”改革见实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审批部门可采取先办后补、边办边补的方式进行审批,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设。
第二十八条完善协调服务机制。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建立部门互动、上下联动的项目协调调度机制,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或县发改局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共性问题由分管县领导组织相关单位协调研究解决;特别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二十九条 完善项目推进机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项目”的原则,重点项目按申报部门明确责任单位,责任单位负责推进重点项目,相关审批职能部门、要素保障部门为项目提供审批服务、要素保障等方面的支持。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统筹、督促推进重点项目,并收集、整理重点项目动态信息,梳理重点项目推进存在的问题,每月向县政府报送重点项目当月推进进度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重大事项。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准确向县发改局报送开工项目施工进度计划,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工程进度、竣工验收等信息。
第三十条完善重点项目分管县领导督办和乡镇、行业部门班子成员推进机制。结合重点推进项目清单,动态完善分管县领导联系重点项目机制,定期走访重点项目,联系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项目加快实施。对县政府确定的重点示范项目,实行“三个一”推进机制,即一个指挥长、一个工作组、一张作战图。
第三十一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或过错,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第七章项目考评
第三十二条考评对象。项目责任单位、审批职能部门、要素保障部门及民间固定资产投资行业主管部门等。
第三十三条考评内容。申报项目数量、重点项目推进情况、项目包装入库情况、审批职能部门执行审批服务情况、要素保障部门要素保障情况。
第三十四条考评方式。主要采取月通报、季考核、年考评。
第三十五条考评奖惩。项目推进的主管部门、项目推进所涉的审批职能部门及影响项目推进的要素保障部门,进行量化评分排序,每月度确定“红黑榜”名单,前两名进入“红榜”,后两名进入“黑榜”。对累计三次进入“红榜”的工作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及年终目标绩效考核加分。对第一次进入“黑榜”的责任单位,进行约谈;连续两次进入“黑榜”的责任单位,在相关会议上作述职报告。凡被“黑榜”通报的,严格扣减目标绩效考核分。
第三十六条责任追究。对于未按程序申报项目或未按要求入库的责任单位,连续发生两次的,启动问责程序。对于未按时开工的项目责任单位,推迟一个月以上的,予以“黑榜”通报;推迟两个月以上的,启动问责程序。对于固定资产投资未做到应统尽统和出现漏统现象的,按照统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中江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江委办〔2021〕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