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
宁国土资交告字[2024]001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 (略) 自然资源局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网上挂牌交易方式出让2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地块的基本情况
编号 | 土地 | 土地 | 土地 | 规划指标要求 | 供地 | 使用 | 起始价 | 竞买保证金 | 挂牌开始时间 | 网上申请、 | 挂牌(报 | ||||
容积率 | 投资 | 建筑 | 建筑 | 绿地率% | |||||||||||
吴地(G)[2023]-40号 | 太阳山开发区南二环南侧、庆安大道东侧 | *平方米(合283.73亩) | 交通运输用地(停车场用地) | R≤1.0 | JM≤30 | L≤20 | 净地 | 50 | 878.61 | 175.73 | 2024年01月24日09时00分 | 2024年02月05日16时30分 | 2024年02月07日09时00分 | ||
吴地(G)[2023]-41号 | 太阳山开发区南二环北侧、苏宁大道西侧 | 69413平方米(合104.12亩) | 工业用地-医药制造业 | R≥0.8 | T≥820 | JX≥40 | L≤20 | 净地 | 50 | 322.43 | 64.49 | 2024年01月24日09时00分 | 2024年02月05日16时30分 | 2024年02月07日09时10分 |
注:挂牌报价时间截止时,宁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然资 (略) 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自动进入4分钟限时竞价等待期,限时竞价等待期结束后,交易系统自动进入网上限时竞价程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以下要求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竞买。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竞买,也可以联合申请竞买,联合申请竞买必须向交易中心提供联合竞买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受让人的同时,联合竞买各方均需办理数字证书方可参加联合申请竞买。
有欠缴土地出让金、闲置土地、违反合同约定开发建设等不良行为的用地者不得参加竞买。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在互联网上交易,即通过交易系统进行。凡办理数字证书、符合竞买资格、按要求足额缴纳竞买保证金的竞买人,均可参加网上交易活动。
四、本次出让地块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公告发布之日起登录交易系统查阅下载,并按照出让文件规定的操作程序参加竞买。
五、注意事项
吴地(G)[2023]-40号:1.该出让宗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宁政土批字〔2023〕318号),地上有附着物(包含汽车清洗车间、维修车间、事故应急池、综合服务中心楼、办公楼、附属管理房),已经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处罚没收(红综执(太阳山)行罚决字〔2023〕008号、红综执(太阳山)行罚决字〔2023〕013号),移交至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红综执非财移字〔2023〕005号、红综执非财移字〔2023〕006号),由吴忠太阳山开发区财政局接收,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土地成交后,由竞得人向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地上附着物价款3813万元。2.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及地上附着物价款。
吴地(G)[2023]-41号:1.该出让宗地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为国有建设用地(宁政土批字〔2023〕318号),地上有附着物(包含废水收集池、尾气吸收塔、锅炉房、临时彩钢房、门房、灌区地基及配套泵区基础),已经红寺堡区综合执法局处罚没收(红综执(太阳山)行罚决字〔2023〕012号),并将非法财物移交至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委会(红综执非财移字〔2023〕007号),由吴忠太阳山开发区财政局接收,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明确。土地成交后,由竞得人向吴忠太阳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缴纳地上附着物价款419万元。2.成交价款不包含其他行政规费(税)和地上附着物价款。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1.参加本次网上出让活动中遇到疑难问题,请及时与交易 (略) 自然资源局联系。
交易中心地址: (略) 金凤区北京中路5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联系人:戴女士、李女士;联系电话:0951-*、*。
2.出让人地址: (略) 利通区裕民西街236号;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
3.数字证书办理:数字证书包括介质数字证书和移动数字证书,通过进入交易系统登录/注册办理。
(略) 自然资源局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
2024年01月0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