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规范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白山发改价格联字[2024]252号
(略) 殡葬管理处:
市民政局《关于商 (略) 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白山民函〔2024〕37号)收悉,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减轻群众殡葬负担,按照《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调整规范全省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492号)、《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4〕503号)要求,依据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民政厅 (略) 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规〔2023〕4号)规定,对你单位殡葬服务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和调整规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殡葬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殡葬基本服务的普通型服务是指普通的遗体接运(含基本抬尸和消毒)、存放、火化、骨灰寄存等四项基本服务。
(一)殡葬基本服务的普通型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和城镇农村其他收费标准(详见附件2)按照吉林省发展改革委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调整殡葬基本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发改收费联〔2023〕773号)文件执行。
(二)取消火化炉特需型收费标准,所有火化炉不论何种炉型一律按照普通型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三)遗体接运费全部按照遗体接运发生地标准进行收费。
(四)接收医疗患者截取的肢体,火化费参照吉发改收费联〔2023〕77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中早死婴儿收费标准20元/个进行收取。
(五)殡葬基本服务中遗体接运、存放、骨灰寄存的特需型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详见附件1。其中遗体存放使用时间12小时以内(含12小时)按半天收费,12-24小时按一整天收费。
二、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省规范调整殡葬延伸服务项目为17项, (略) 民政局商请函,通过清理规范,你单位保留殡葬延伸服务10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其他延伸服务项目待具备条件后,可以另行申请增加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有关要求
你单位殡葬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范围、减免规定及举报电话等,并向社会公开。殡葬延伸服务必须坚持用户自愿委托服务的原则,对用户未选择的项目,不得强行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若不能按死者家属要求提供普通型殡仪服务,不论采取何种殡葬服务形式和服务等级,都必须按照普通型服务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你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民政局《关于新建殡仪馆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白山发改收管联字〔2016〕41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殡葬管理处增设333间收费标准的批复》(白山发改价格字〔2020〕68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殡葬管理处增设101间、102间收费标准的批复》(白山发改价格字〔2023〕104号)、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殡葬管理处增设216间、217间收费标准的批复》(白山发改价格字〔2023〕432号)以及原物价局、市发改委印发的与殡葬服务收费相关的其他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 (略) 殡仪馆基本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城镇农村其他收费标准
3. (略) 殡仪馆殡葬延伸服务收费标准
(略)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略) 财政局
(略) 民政局
2024年8月29日
(此文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