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让方实际进场日期及清运地点以转让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受让方对此应无异议。 2、本次清运需配合项目清运进度要求,提货时应自备装卸设备和运输车辆并自行装车,围墙 (略) 损坏受让方要及时修复并承担全部费用,受让方对此应无异议。 3、工期:现场已开挖塘渣限期30天,未开挖塘渣按照工程实际序时进度计算。 4、结算:由于在实施过程中现场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最终结算以实际过磅重量为准,过磅磅秤由受让方负责安装至现场。 5、受让方全权负责塘渣的清运事宜,满足地方管理部门要求,确保符合环保要求,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将标的塘渣全部清运完毕,保证地面平整,周围环境干净整洁,且清运过程中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障现场人身和财产安全,且不得对现场及周边环境造成任何破坏,否则将破坏的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直接从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履约金不足的,通过法律手段追偿)。 6、受让 (略) 理全部外运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地方关系、 (略) 的各项手续的协调和办理、临时配套设备设施建设(修建洗轮池、修建洗轮机、安装在线环保监控、车辆道闸自动识别系统)、 (略) 苫盖、雾炮空气降尘、车辆冲洗、道路保洁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风险和责任,由此造成项目现场停工或部分停工或造成损失的,转让方视情节轻重有权优先从安全环保保证金扣除,不足部分从剩余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部分或全部款项。 7、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的要求及时提货,提货时应自备装卸设备和运输车辆并自行装车,如未按转让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约定的日期提取约定的塘渣,应以实际逾期天数,每日按货物总价的1‰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天数超过7天,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另行组织公开转让, (略) 进驻该项目。 8、受让方在清运过程中应对裸土进行全覆盖,不得出现非法采石或乱倒垃圾的行为。 9、受让方须全部承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价款、税费、人工费、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处理回收利用费、因处置过程导致的安全环保罚款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