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告期: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28日止。 2.意向承租人应在公告期内自行踏勘租赁标的,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料,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在 2024年10月28日17时前,按规定交纳交易保证金到指定账户(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交易 保证金确认到账后,取得参与租赁资格。逾期未提交租赁申请及相关材 料,或交易保证金未按规定时间到帐的,视为放弃租赁意向。未租赁者的交易保证金在交易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承租人应在被确定为承租人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房屋租赁协议》,并按协议约定交纳房屋租金及租赁押金。承租人 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待《房屋租赁协议》签署完毕后扣除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并将剩余交易保证 (略) 径退回。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4.承租人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行业监管等有关规定,不得 从事违法经营活动(不准从事与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规定相 违背行业。所经营行业若产生明显烟气、油污、噪音、废气、废水污染 等需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经主管部门核准同意)且不能存放易燃易爆化 学危险品,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规(约)定使用房屋并导致《房屋租赁协议》不能履行的,由承租人承担全部责任。 5.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房屋转租给 第三方或与第三方签订分包经营租赁等协议,转让、转借或调换使用。 否则,出租人有权单方终止《房屋租赁协议》,已支付的房屋租金、租赁押金不予退还。 6.交易过程中涉及税费由交易双方根据税法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7.意向承租人应充分了解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并到出租人及 有关部门咨询。意向承租人报名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其已完全了解 并认可租赁标的现状及相关情况,自愿接受租赁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包 含但不限于已知或未知),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意向承租人在被确 定为承租人后,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状况或租赁标的存在瑕疵等任何 理由,退还租赁标的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8.其他详见《租赁申请承诺书》《租赁须知》《房屋租赁协议(待签)》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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