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9月26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开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9月26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9月26日-2024年10月8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通讯地址:安平县行政审批局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河北 (略) 年产 1500 吨聚#烯颗粒项目 | (略) 安平县刘吉口村西河北 (略) 院内 | 河北 (略) | 河北 (略) | 本次扩建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行建设,不新增占地及建筑面积。项目新增 5 条聚#烯颗粒生产线。购进喂料机 5 台,挤出机 5 台,聚#烯颗粒机 5 台, 破碎机 5 台。 | 1、项目挤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 高排气筒排放,搅拌、破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15m 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表5特别排放限值;加强管理,车间封闭,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2 其他企业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修改单表 9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区内无组织废气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 3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 A.1厂区内 VOCs 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2、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扩建后不新增劳动定员,生活污水产生量不变,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内设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 3、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东、西、北厂界噪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2 类标准;南厂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4 类区标准 4、下脚料、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置。 5、项目已通过安平县行政审批局备案(安审批备字{2024}61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