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意见: 青环管(2024)41号
安徽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安徽 (略) 年增产(略)吨铸铁阀门及管件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审查,同意批准该报告表。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建设单位为安徽 (略) ,项目建设地点为青阳县新河镇工业园,项目总投资(略)万元,租赁新河工业园埃美柯工业城14#厂房,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改造厂内 (略) ,包括生产车间、 (略) 、 (略) 等,并购置自动化垂直造型线、自动化浇注设备、砂处理线、抛丸机、中频电炉、喂丝机等生产设备,配套完善电气、消防、环保等辅助工程。项目建成后,将形成年增产(略)吨铸铁阀门及管件的生产能力。青阳县科技经 (略) 于2023年11月16日以青科经信技改〔2023〕40号文对安徽 (略) 年增产(略)吨铸铁阀门及管件技术改造项目予以立项备案(项目代码:2311-(略)-07-02-(略))。
二、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技术评审意见和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你公司应严格按照《报告表》中所列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开展建设和运营。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加强全厂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设计、建设和维护管理。项目应确 (略) 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略))及其修改单中的二级标准限值。熔炼、造型、落砂、砂处理、抛丸、打磨工序产生的颗粒物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制芯、浇注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略)烷总烃、(略)醛、酚类)经集气罩收集至袋式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 (略) 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熔炼、造型、制芯、浇注、落砂、砂处理、抛丸、打磨等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1中排放限值;制芯、浇注工序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略)烷总烃、(略)醛、酚类)有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1、表2中排放限值;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略))表A.1中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略)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4中排放限值;企业边界(略)醛、酚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 第6部分:其他行业》(DB34/4812.6-2024)表5中排放限值。
2、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 (略) 理”的原则设计、建设和 (略) 供排水系统。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外排,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 (略) 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略))表4三级标准后与定期排放的循环冷 (略) (略) ,进入新河 (略) (略) 理。
3、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略) 平面布置,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高噪声设备尽可能远离噪声敏感点;项目应避免夜间运输, (略) 沿线居民造成影响。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略))中的3类标准要求。
4、固 (略) 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的产生、运输、贮存、 (略) 置实施全过程控制。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的标准要求。一般固废做到分类收集,合理暂存,定期综 (略) 理; (略) 设垃圾桶,生活垃圾经收集后交由环卫部 (略) 理;危险废物为废机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含油劳保用品(含油抹布、手套)等,按照规范要求设立危废库,委托有相 (略) 理资质 (略) 置。固废的收集和运输过程中做好防范工作,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营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项目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公司应建立健全包括环境风险预防在内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规章制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设置专门环保管理机构,落实专职环保技术人员并加强能力培训;强化污染防治设施日常运行管理,规范设置排污口;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应真实、有效、及时;按照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配备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或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定期发布企业环境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各类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中的管理。加强重点环保设备设施安全生产管理,挥发性有机物回收、 (略) 理、粉尘治理等环保设备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或改(扩)建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
2、严格落实环境防护距离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关注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内环境敏感建筑变化,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划控制工作,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2.69吨/年、VOCs排放量不超过0.515吨/年。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相关要求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将《报告表》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投入试生产或试运行。
六、项目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投入试生 (略) 报备,正式投产前,应按照规定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公 章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