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金溪经济社会发展,加快推进我县城镇化建设进程,大力实施民生实事工程,维护好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养老保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赣人社字〔2022〕320号)和《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抚府发〔2023〕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略) ,以养老保障为工作重点,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的国家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坚持政府、集体和个人责任共担,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先落实社会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要求;实行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积极稳妥、量力而行解决被征地农民全面纳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严格按照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程序,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经依法批准,由县、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农户中16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县户籍的在册农民,属于本办法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被征地农民年龄以批准同意征地之日为基准日计算。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属于本办法保障对象:
(一)已被机关事业单位按规定程序招考招录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以及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待遇的人员;
(二)原根据国家用工计划经原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收为全民所有制或县以上集体所有制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土地征收前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征地时已经按政策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四)非法征地以及私自买卖土地的;
(五)根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能纳入参保缴费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被征地农民,其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由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具体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政府进行联审,提出意见。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申请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金溪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
(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被征地相关材料等。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的认定应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三个环节,每个环节必须对拟定的缴费补贴对象进行公示。
(一)村级初审及公示。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金溪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申请表》后,交村(居)委会审核。通过后,村(居)委会制作《金溪县被征地农民花名册》,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由村(居)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政府审核;
(二)乡镇复审及公示。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村(居)委会上报的《金溪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申请表》《金溪县被征地农民花名册》进行复审,在被认定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进行张榜公示,对身份资格认定有异议的,乡镇政府及时调查核实,在存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县级联审及公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当地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通过召开县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进行联审, (略) 政府征地项目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 (略) 财政负担的, (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认。联审后,返回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四)被征地农民名单确定后,自然资源部门发放《被征地农民证》。乡镇政府或村(居)委会组织被征地农民凭此证到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具体经办程序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第三章 参保办法和标准
第十条 被征地农民个人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在按户申报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时明确,参保类别一次选定后,不再变更。其中,2022年6月14日后已经达到或超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统一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条件纳入本办法保障对象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参保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民个人无论自愿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缴费,均享受同等标准的参保缴费补贴。参保缴费补贴只用于补贴被征地农民参保缴
费。被征地农民自愿放弃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不符合参保缴费条件的,均不享受政府给予的参保缴费补贴。
第十二条 政府缴费补贴按年度核定,以每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享受的政府缴费补贴=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12%×12(个月)。本办法实施后,新认定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的被征地农民,自批准纳入保障时间的当年度内,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经批准纳入保障的时间,即自然资源部门为被征地农民颁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证书的时间。
第十三条 选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的被征地农民,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并按政策逐年缴费,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缴费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未达到享受正常养老金待遇最低缴费年限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可以延长缴费至达到最低年限再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年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按规定确认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在被征地农民参保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完成当年缴费后,政府缴费补贴按当年执行的“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计算补贴标准和费用,划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账户。被征地农民经批准纳入保障后,按本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缴费补贴按照“政府直补”给予补贴。未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限,不给予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扣减;参保后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年限尚未满15年的,达到待遇领取条件后不再给予缴费补贴;未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前死亡,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纳入保障前,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年限,按规定不给予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经批准纳入保障后,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按照“政府直补”方式给予补贴。对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由个人选择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政府缴费补贴按规定标准逐年划入个人账户;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个人缴费年限已满15年或个人缴费不满 15年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但政府缴费补贴年限未满15年,政府缴费补贴可在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时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死亡的,今后年度不再给予缴费补贴,可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对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资金到位后的次月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次性划入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按《军人保险法》规定参保缴费。其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可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在校学生,在就读期间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毕(肄)业后未在用人单位的,可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村(社区)干部、乡村聘用医生、聘用教师等,已通过其他渠道享受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的,不可以重复享受补贴。离职、离任后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可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就业已参保的,随同就业单位参保缴费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扣减;被征地农民离开用人单位后未再就业的,可以被征地农民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符合本办法“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现役军人、在校学生、村(社区)干部等已通过其他渠道享受政府缴费补贴,以及目前已就业并由就业单位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在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可保留其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这几类人员,从批准纳入保障时间作为核定政府缴费补贴起算时间。保留身份资格期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相应缴费补贴年限(计算到月)按规定扣减。
第四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在征地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743号)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缴费补贴纳入征地成本,并以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为征地的前置条件,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调查,测算拟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政策的人数和金额,制定社会保障方案,明确补贴对象、标准及资金筹集办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提取、上级奖励资金、当地财政补助资金等统筹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障财政专户,实行分账核算、规范使用。
第十七条 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4〕12号)规定,根据拟征地规模和预存标准等因素,核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由申请用地单位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设的代保管资金账户;今后省、市政府对预存标准有调整的,从其规定。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地方政府负责预存。
第十八条 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56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社会保障方案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 (略) 批准征地的,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第十九条 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批复函和最终确定的享受政府参保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名单,以县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预存资金返还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预存资金及时划入当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预存资金(含利息)由代保管资金账户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单位指定的账户。
第二十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逐年核定,以“政府直补”方式逐年拨付给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按规定完成缴费手续办理。
第五章 工作要求与职责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明确工作职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实行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负责制,各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要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和资金落实负总责,切实做到“先保后征、应保尽保”。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格实行问责制,确保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并按国有土地出让有关规定计提社会保障专项资金,做好政府补助资金的核算和拨付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地报批工作,配合财政部门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核定和参保落实情况审查等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征地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证和农民家庭承包经营权确认。税务部门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的落实执行,做好养老保险费征缴和会统核算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公安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配合做好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完善经办管理。各地要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规范经办流程,完善信息系统,加强统计管理,推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科学化、精细化和规范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1年8月3日印发的《金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人保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关于金溪县被征地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办法的通知》(金府办发〔2011〕5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征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各地原来补贴年限高于本办法的,应维持原补贴年限。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如与国家、省、市新出台政策不相符的,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金溪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人员身份资格认定表(以户为单位)
附件
金溪县被征地农民政府缴费补贴
人员身份资格认定表(以户为单位)
村(居)委会(盖章): 村(居)民小组长(签字):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户主 姓名 | 被征地 所在地 | 乡镇(街办) 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 | ||||||||||||
被征地情况 | ||||||||||||||
原有承包耕地(亩) | 共被征耕地(亩) | 现有承包耕地(亩) | 家庭人口总数 | 现户人均耕地(亩) | ||||||||||
批准征地部门 | 批准征 地时间 | 联系 电话 | ||||||||||||
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名单 | ||||||||||||||
姓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公民身份证号 | 参保类型 (职保/居保/放弃) | ||||||||||
本家庭成员自愿申请按照《 (略) 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并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参保类别选择代表家庭成员个人真实意愿,此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户主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
乡镇(街办)经办部门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街办) 政府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局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农业农村局 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公安局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财政局 意见 |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五份,各地结合实际,内容可作适当调整,村(居)委会、社保机构、人社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各一份。
2、由乡镇政府确定乡镇审核具体经办部门,牵头组织乡镇相关部门审核被征地农民户人均耕地情况(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等)及符合被征地农民身份名单;审核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及其承包人员名单;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是挂户、参军和出生年月等,并形成统一审核意见,加盖牵头部门章。审核结果报乡镇政府复核同意后,加盖政府章。
3、各主管局分别按部门职责复审有关事项。
4、符合资格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在参保类型一栏自愿选择任意一种养老保险或放弃并按下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