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对赤峰 (略) 粮食烘干建设项目审批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即日起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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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环评类型 |
1 | 赤峰 (略) 粮食烘干建设项目 | 敖环审字(2024)47号 | 2024.10.23 | 报告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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