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拟征收灌阳镇仁渡村村民委员会的部分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和用途
拟征收灌阳镇仁渡村村民委员会部分集体土地,面积3.2172公顷(48.26亩),具体权属、地类、面积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本次征收土地拟作为灌阳县第二污水处 (略) 政污水管网工程项目用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
二、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标准
(一)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市政规〔2020〕11号)和《灌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灌政办函〔2020〕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类补偿标准如下:
地 类 | 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元/亩) | 其中土地补偿费标准 (元/亩) | 其中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亩) |
农用地 | 48164 | 19265.6 | 28898.4 |
建设用地 | 28898.4 | 11559.36 | 17339.04 |
未利用地 | 19265.6 | 7706.24 | 11559.36 |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灌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灌阳县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办法的通知》(灌政规〔2020〕1号)执行。
三、安置途径
货币补偿、建设用地安置补偿。
四、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权利人对上述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自本公告下达之日起,不得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抢葬坟墓,凡抢种青苗、抢建建筑物、构筑物及抢葬坟墓的不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灌阳县第二污水处 (略) 政污水管网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图
灌阳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