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琼综执乐东国园罚告字第001 号
当事人 基本情况 |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 姓名或名称 | 海南中 (略)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钟京 |
地 ?址 | (略) 琼山区海府路168号金鹿花园三期1栋303 | 联系 电话 | 1********6 | ||
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MA5RDR2X8A |
毁林地址: (略) 乐东县尖峰镇尖峰岭天池湖堤坝。
案由:海南中 (略) (略) 乐东县尖峰镇尖峰岭天池湖堤坝地块上滥伐林木案。
内容:
一、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黄华星的陪同下, (略) 乐东县尖峰镇尖峰岭天池湖堤坝(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管理局尖峰岭分局天池管理站天池责任区17林班6小班)地块上进行检查,该地块面积约2亩,有9个伐桩,发现有3小块(地块1、地块2、地块3)上的林木被破坏。
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和合法证件。
现场给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乐综执停字〔2023〕001号)各一份,并已拍照取证。
根据《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岭天池毁坏林木案件现场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岭天池毁坏林木案件现场现状为遗留伐桩和树干。林木被毁现场总面积为0.1196公顷,经套核《乐东黎族自治县总体规划(空间类2015-2030)》林地控制线部分和《 (略) 2022版公益林优化成果》(2022年11 (略) 政府批准启用),共区划为2个小班,林地保护等级均为Ⅱ级,被毁林木树种均为人工阔叶林。
1号小班面积0.1053公顷,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株数8株,被毁林木蓄积量1.0369立方米;2号小班面积0.0143公顷,森林类别为地方公益林,株数1株,被毁林木蓄积量0.1319立方米。
经进一步调查,2023年9月中旬,海南中 (略) 在乐东县尖峰镇尖峰岭天池湖堤坝应急加固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该项目负责人黄华星雇用挖掘手施国炜将尖峰岭天池湖堤坝西北侧排水口处和西南侧的小灌木及杂草清理后堆积在现场周边,清理树木总株数9株,被毁林木总蓄积量1.1688立方米。
二、证据:
1.现场检查记录1份;
2.照片3张;
3.现场示意图1份;
4.询问笔录1份;
5.个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
6.《授权委托书》1份;
7.《营业执照》1份;
8.《乐东黎族自治县尖峰岭天池毁坏林木案件现场调查报告》1份。
本单位于 2023 年 11月15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2023)琼综执乐东国园罚告字第001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三、处罚依据:
当事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 (略) 乐东县尖峰镇尖峰岭天池湖堤坝地块上滥伐林木(株树9株,蓄积量为1.1688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 (略) 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基准》及《 (略) 附地作物征地补偿标准》进行相关工作,即300元/立方米、幼树5元/株”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
四、行政处罚: ?
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认错态度好,被毁林木树种均为人工阔叶林,总蓄积量为1.1688立方米,按滥伐林木价值4倍罚款计算。
1.1688m3x300元/m3x4倍=1402.56元。
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90日原地复垦;
2.给予处人民币1402.56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凭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具的《 (略) 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乐东黎族自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乐东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11月 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