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首违不罚事项清单
序号 | 首违处罚事项名称 | 首违不罚的依据 | 首违不罚的情形 | 实施机关 | 备注 |
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时,未公示所售商品房的能耗指标等基本信息、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予以载明、公示或者载明的信息不实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 | 对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对在商品住宅销售中不按照规定发放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对违规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对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6 |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7 | 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9 | 对单位、个人没有在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到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0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1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取得、使用资质证书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2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3 | 对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
14 | 对擅自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5 | 对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6 |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7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8 | 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19 | 对出租住房的,不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能及时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0 |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令第641号)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污水处理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后缴纳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1 |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略) 令第641号)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没有报告但采取应急处理措施,未对整体运行及出水水质造成影响,并积极改正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2 | 对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 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 (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 ; 2.及时改正; 3.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4.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 当事人积极配合检 查调查, 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阻碍执法 、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3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 (略) 令第641号发布)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首(初)次违法;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3.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5 | 对施工单位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和未按规定落实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首(初)次违法;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3.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6 | 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规范、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并予以公示。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首(初)次违法;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3.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7 | 设计单位 (略) 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建设工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8 | 设计单位为建设单位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29 | 施工单位不出具质量保修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0 | 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未予以制止或者未书面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1 | 较大危险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2 | 工程未按照规定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3 | 临时消防车堆放建筑材料,导致消防车通道不畅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2.《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市场主体违法行为轻微并采取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手段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4 |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配合调查并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在责令整改期内,完成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5 | 对建设单位未将不需要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1.首次实施违法行为; 2.违法行为轻微(资料完备,逾期不超过3个月); 3.及时改正; 4.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5.当事人积极配合检查调查。 |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