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内容为: 投标文件正本 * 份、副本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份(电子文档用光盘或U盘制作均可,不加密,须注明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名称)。递交文件不完整的 (略) 理。 现变更为: 投标文件正本 * 份、副本 * 份,投标文件电子文档 * 份(电子文档用光盘或U盘制作均可,不加密,须注明项目名称和供应商名称)。递交文件不完整的 (略) 理。 2.因招标文件中第 * 页资格审查表中内容与供应商资格条件不 * 致,现澄清,以供应商资格条件为准,修改后的资格审查表详见对外发布附件。 本次变更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开标时间不变,其他内容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