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规定,2024年12月10日上午9时30分, (略) (略) 文化广电 (略) (略) (略) 申请从事歌舞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公开举行听证会。现将听证结果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召开情况
(略) (略) 代表2人、场所周围部分居民代表3人(包括1人旁听)、本局执法队旁听1人共计6人(不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查人员等)参加听证会,会议实到6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会组成人员未提出回避申请。
听证会上,区文化广电 (略) 行政审批人员汇 (略) (略) 提交的申请资料的审查情况、实地勘察情况及向社会公示情况,在公示期间收到周围居民对该场所有噪声扰民的诉求情况。利害关系人主要提出不能有噪声扰民问题,要求减少噪音,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诉求真实成立。申请人保证对噪声扰民问题进行整改,加多了一道大门、消防道已改造、增设了隔音棉,也把室外的桌椅搬入室内、避免给室外的人谈话等,并提交了该场所的《噪声检测报告》给利害关系人查看。最后,根据双方代表的陈述,听证主持人作出了有关情况说明:审批机关将根据听证情况和现场调查作出决定,双方有复核的权利,提出的问题要有证据依据,申请人要做好防噪音及安保措施。审批机关在听证会后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行政许可审查。
二、听证建议及采纳情况
要求申请人严格遵守营业时间,不得在规定时间段外营业,要处理好噪声、治安等问题,不得影响周围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
申请人保证对噪声扰民问题进行整改,明确表态如果再有人投诉并能够提供证据,则即时关门不经营。
三、听证结论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听证会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意见建议, (略) 党组会讨论研究 (略) (略) 申请的歌舞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给予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略) (略) 文化广电 (略)
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