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略) 组织属地人民政府编制该地块规划调整方案,现就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调整地块的基本情况
项目地块位于水城区以朵大道南侧、 (略) 区安置房东侧,调整用地面积 *** 公顷,约合 *** 亩。
二、主要调整内容
(略) 用地,容积率≤0.8,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限高≤24米;
拟调整为: (略) 用地,容积率≤0.8,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限高≤24米(局部限高60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略) 组织属地人民政府编制该地块规划调整方案,现就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调整地块的基本情况
项目地块位于水城区以朵大道南侧、 (略) 区安置房东侧,调整用地面积 *** 公顷,约合 *** 亩。
二、主要调整内容
(略) 用地,容积率≤0.8,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限高≤24米;
拟调整为: (略) 用地,容积率≤0.8,建筑密度≤25%,绿地率≥35%,限高≤24米(局部限高6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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