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规定, (略) 沙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沙政地〔2024〕46号),决定拍 (略) 沙县区*-03-D-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宗地号 | 土地位置 | 土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年限 | |
P2024-03 | 沙县 (略) 南侧 | *㎡ | 居住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 | 居住用地70年 商业服务业用地40年 | |
容积率 | 建筑系数 | 绿地率 | 竞买保证金 | 出让起始价 | 加价幅度 |
≤1.5(且>1.0) | ≤23% | ≥30% | *元 | *万元 | *元 |
二、拍卖出让地块的建设要求及其他条件
(一)地块规划设计须进行日照分析,满足日照要求,高层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1:0.6,多层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1:0.8,低层建筑日照间距不小于1:1.2。同时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二)建筑布置必须按相关规范退距,同时需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
(三)场地标高为黄海高层130.00米至135.00米(设计和建设时不得超出),建筑高度不大于80米。
(四)地块内所有建筑的层高设计不得低于2.2米(斜屋面除外)。
(五)受让人须统筹考虑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要求,在建筑顶层预留不少于2处信息通讯基站的位置。
(六)规划设计中交通出入口设计须满足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同时应充 (略) 交通组织,合理组织人流、车流,避免人流、车流互相干扰。
(七)停车位布置应考虑人流、车流方向。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须满足《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机动车停车位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机动车停车位和非机动车停车位须设计在出让红线范围内,地块所需停车位数量的80%须设置在地下室,机动车位须按照要求按100%比例预留的充电车位安装条件。
(八)地 (略) 主干道相邻,建筑设计必须充 (略) (略) 景观。北侧沿街建筑体量、高度、材料、色彩需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九) (略) 建设的相关规范要求,考虑地块内设置可透水铺装、下沉式绿地等设施,地块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
(十)景观方案须专项报批。
(十一)地块建设须实行雨污分流,管线下地,并单独设室内配电房。
(十二)小区须采用管道燃气集中供气。
(十三)小区内须设置统一的信报箱。
(十四)小区须按《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小区须实行电子化物业管理,防盗监控及电子防盗安全门等防范设施方案与建设应经县公安主管部门审批与验收。
(十五)根据《福建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3号)、 (略) 委政法委等5部门《关 (略) “智慧安防小区”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明委政〔2019〕52号)的有关规定,出让地块应按“智慧安防小区”的要求进行建设,并报经公安机关审核验收。
(十六)受让人须自行负责出让红线范围内包含挡墙、护坡、照明等所有建设工程。
(十七)地块内应根据垃圾分类要求设置垃圾分捡设施,垃圾分检设施应符合环卫部门要求。
(十八)地块须在出让红线内设置一处公共厕所,厕所应有方便对外的出入口。
(十九)垃圾分捡设施和公共厕所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移交给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二十)受让人需在地块内西侧建设一条对外 (略) (道路断面宽度12米,机动车道7米),不得围合。
(二十一)受让人须按相关要求完成出让红 (略) ( (略) )、停车场、绿化、夜景(建筑轮廓)、小品等项目建设,并 (略) 、管线等设施相衔接。
(二十二)地块须在出让红线内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的社区综合服务站(沿小区外围应方便对外)。
(二十三)该地块须在出让红线内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用房(沿小区外围应有独立对外出入口)。
(二十四)该地块须在出让红线内设置一处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
(二十五)该地块须在出让红线内设置一处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应设在一层)。
(二十六)社区综合服务站、养老服务用房、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在验收合格后,由受让人无偿 (略) 沙县区 (略) 所有,其交房标准与普通商品房(店面)相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发票及相关税费由受让人承担,其价格参 (略) 场价格确定。
(二十七)该地块在出让红线内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的健身活动室,同时该地块在出让红线内设置一处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的户外活动场所。
(二十八)该地块须在出让红线内设置不少于1处社区终端共同配送站,总计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十九)该地块在出让红线内相对独立的位置设置不少于两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每处用地面积≥35平方米。
(三十)地块内商业服务业用地可分割办证或分割转让,其最小分割单元的建筑面积(包含公摊面积)≥30平方米。
(三十一)日照分析及测绘(包含容积率核算)均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成果。
(三十二)地块须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修建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其产权按省政府办公厅闽政办〔2014〕13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三十三)出让成交后,出让人与受让人(竞得人)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履约监管协议书》(详见样本)。
(三十四)出让成交后,竞得人的竞买保证金全额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定金,定金可抵作第一期的土地出让价款。
(三十五)出让公告约定受让人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不计算分期缴款的利息;若受让人未按约定缴纳每期土地出让价款时,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
(三十六) 地块交付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交地 (略) 沙县区园区 (略) 负责将出让地块交付给受让人。地块内共有5幢地上建筑物及地下室,建筑总面积约5.*平 (略) 沙县区园区 (略) 在出让成交后、交地前予以及时处置,所交付的出让地块为完成“三通一平”的净地(即出让 (略) 、通水、通电,红线内土地平整),涉及到基坑和基桩等由竞得人负责处置。地块交付标高及“三通”以出让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
(三十七)项目开工竣工时间要求:开工期限为出让地块交付之日起12个月内;竣工期限为开工之日起36个月内。
(三十八)受让人须按规定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十九)竞得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不在沙县区的,须另在沙县区设立具备法人资格的开发企业,办理有关工商注册、纳税登记,取得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由该开发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建设。
(四十)竞买申请人之间不得私下串通,采取“围标、串标”等非法方式排挤其他竞买申请人、干扰拍卖活动、破坏公平竞争、谋取不当利益等。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竞买申请资格或竞得人资格、没收竞买保证金,并将该竞买申请人(或竞得人)列入诚信黑名单,今后禁止参与沙县区土 (略) 场出让活动。
(四十一)受让人应无条件服从和接受国家、省、市、区的房地产调控政策。
(四十二)地块可按《 (略) 自然资源局、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略) 管理局关 (略) “立体生态住宅”试行方案的通知》(明自然资综〔2022〕118号)建设立体生态住宅。
(四十三) 建筑设计、地块的规划和建设必须符合《 (略)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三、竞买人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具备竞买资格的除外),在缴交了竞买保证金,提供竞买人证明文件等竞买所需的有关材料后,均可申请参加本次拍卖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竞买。
四、参加竞买的申请方式及报名时间及拍卖出让的其他事项
(一)本次拍卖出让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公告之日起到三明 (略) 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二) 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
(三)申请人可于即日起至
(四)报名参加竞买的截止时间:
(五) 联系方式
(略) 沙县区自然资源局,地址:沙 (略) 10号,联系人:邓先生、罗女士,联系电话:0598—*。
(略) (略) ,地址:沙县区金鼎城15幢4楼,联系人:林女士,电话:0598—*。
三明 (略) ,地址:沙县 (略) 师古街商业城二楼,联系人:邹先生,联系电话:0598—*、*。
附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略) 沙县区自然资源局
(略) (略)
三明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