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广西隆林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略)******CD8X法定代表人:陈**
住所:隆林各族自治县新州镇**村**屯
陈**于2023年6月25日, (略) 反映本人身份 (略) 场主体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材料。本局按照《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受理和调查。
经查明,2018年4月下旬,百色畅*** (略) 隆林分公司代理他人向隆林 (略) 场 (略) 申请设立“广西隆林圣****有限公司”登记手续。百色畅** (略) 隆林分公司员工王**在未核实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情况下,冒充广西隆林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签署了申请人承诺、拟任法定代表人信息、经理聘任书、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企业名称申报登记承诺书、信用承诺书等相关材料,通过申报、线下窗口递交申请设立材料等方式,向隆林 (略) 场 (略) 提交了广西隆林圣****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手续。2018年5月16日,隆林 (略) 场监督管理核准“广西隆林圣****有限公司”设立登记。经查,广西隆林圣****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签字均系伪造;房屋租赁协议系伪造;设立登记材料中陈**、马**的签字为百色畅*** (略) 隆林分公司员工王**代签;陈**身份证信息系冒用他人身份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广西隆林圣****有限公司在设立登记 (略) 场主体登记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 (略) 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局决定撤销广西隆林圣****有限公司2018年5月16日的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直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隆林 (略) 场 (略)
2024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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