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业开采秩序,坚决打击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等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矿业秩序整顿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保护国家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
二、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非法占用林地、非法转让探矿权和采矿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违法开采点,查封非法采矿设备;坚决关停破坏环境、污染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对非法贩运原矿和擅自向县外销售原矿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四、对偷、漏、欠、逃税(费)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高速公路、省道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砖和采石场,一律依法予以关停。
六、对违法违规探采行为经责令拒不停止的,依法从重从严处理。
七、对打击非法采矿行为过程中,隐瞒事实,聚众滋事,阻碍或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为非法采矿提供保护,或参与非法采矿的国家公职人员,一经查实,将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修水县矿业秩序整顿工作领导小组
20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