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学院新建工程智能化项目重要通知(三)
各投标单位:
湖州学院新建工程智能化项目【招标项目编号:A**(JSG-004S)】的通知及提疑回复内容如下:
一、提疑回复:
(一)、问:文件“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关于主要材料及设备参照表,提到保修及其他要求,本次投标是否需要提供主要材料及设备选择表及质保文件,能否统一承诺满足要求?
答:可以统一承诺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二)、问:本项目招标清单内的视频监控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智能照明系统、网络系统、会议系统、机房工程等系统,清单参数中描述需提供(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官网截图)等大量资料,然而投标工具软件内单个模块只能上传50M大小文件,大量资料会导致文件过大无法上传,请明确清单参数中描述的(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官网截图)等资料是否中标后提供?
答: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25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要求产品具有检测报告、检验报告、通过相关认证及类似要求内容的,相关材料由中标单位在供货时提供。投标时投标单位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问:(1)网络系统-出口防火墙中的“2. 端口:100G光口≥4,25G光口≥16,万兆光口≥8,支持USB3.0”
事实依据: (略) 络系统的工程量清单,可以看出防火墙作为出口,通过100G接口下连BRAS设备,实际使用过程中100G接口会有使用,而25G接口使用较少,应提高100G接口数量,降低25G接口数量,来保障学校未来扩展使用。修改建议:建议将参数修改为“端口:100G光口≥6,25G光口≥8,万兆光口≥10”
答:网络系统-出口防火墙中的“2. 端口:100G光口≥4,25G光口≥16,万兆光口≥8,支持USB3.0”修改为“2. 端口:100G光口≥4,万兆光口≥8,支持USB3.0”。
(2)网络系统-BRAS中的“★4. 设备关键芯片(NP. FIC. TCAM. TM等)自研”
事实依据:BRAS设备中关键芯片(NP. FIC. TCAM. TM等)自研,经我司查证,对于国内厂商来说,能够满足该条参数的仅华为一家,具备严重参数倾向性,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六款: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建议将该参数删除
答:1.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3.网络系统-BRAS中的“★4. 设备关键芯片(NP. FIC. TCAM. TM等)自研”,修改为“4. 设备关键芯片(NP. FIC等)国产自研”。且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故保留此项目技术参数。
(3)网络系统- (略) OLT核心设备-教学区、 (略) OLT核心设备-生活区、 (略) OLT核心设备中的“★2.系统交换容量≥8 Tbit/s,支持上行端口≥8*10GE,设备支持业务板卡槽位数量≥17,设备支持XGS-PON&GPON Combo端口数≥272, 业务板每槽位最大带宽≥100Gbit/s(提供产 (略) 相关规格描 (略) 址链接)”
事实依据:对于OLT设备而言,本身作为下连所有ONU的核心以及转发处, (略) 而言,由于数量较多,支持上行端口≥8*10GE完全不够,且对于实际场景使用中,仅对端口数量有要求,不应对业务槽位做严格要求,根据实际下连ONU判定实际使用端口数量无需272,且本次建设全部为XGS (略) ,无需GPON;业务板每槽位最大带宽≥100Gbit/s不能做到线速转发,影响设备性能,现参数明显倾向华为,推荐品牌新华三、中兴均满足不了,严重违法了《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将参数修改“★2.系统交换容量≥8Tbit/s,支持上行端口≥4*100G,设备支持XGS-PON端口数≥240, 业务板每槽位最大带宽≥200Gbit/s(提供产 (略) 相关规格描 (略) 址链接)”
答:1.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3.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4)网络系统- (略) OLT核心设备-教学区、 (略) OLT核心设备-生活区、 (略) OLT核心设备中的“9. (略) 络安全. 自主. 高效. 节能,OLT主控板和PON单板主要业务处理芯片均为国产自研芯片,提供权威第三方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OLT设备中OLT主控板和PON单板主要业务处理芯片均为国产自研芯片,经我司查证,对于国内厂商来说,能够满足该条参数的仅华为一家,具备严重参数倾向性,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六款: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建议将该参数删除
答:1.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3.网络核心设备设施的建设须满足安全可靠的要求,国产自研是实现 (略) 络核心设备设施安全可靠的重要保障,网络系统- (略) OLT核心设备是 (略) 络核心设备设施之一,因此要求OLT主控板和PON单板的主要业务处理芯片为国产自研芯片。且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故保留此项目技术参数。
(5)网络系统- (略) OLT核心设备-教学区、 (略) OLT核心设备-生活区、 (略) OLT核心设备中的“★11. 本次配置双主控. 双电源,2个100GE端口(含2个100GE单模模块),2*100GE上行接口板,14块16端口高级型 XGS-PON & GPON Combo OLT接口板(含B+ SFP+光模块),外置220V交流转直流电源模块。为保证兼容性与统一管理,要求本次 (略) 络设备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
事实依据:对于参数要求提供14块16端口高级型 XGS-PON & GPON Combo OLT接口板(含B+ SFP+光模块),实际上参数为华为产品端口形态,实际不同厂商设计时端口形态不完全一致,实际使用端口满足实际场景使用即可,且参数中要求外置220V交流转直流电源模块,提高了实际使用的安全风险,经查证,现参数明显倾向华为,推荐品牌新华三满足不了,严重违法了《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将参数修改“★11. 本次配置双主控. 双电源,4个100GE端口(含4个100GE单模模块),提供≥210个XGSPON接口(含N2 SFP+光模块)。为保证兼容性与统一管理,要求本次 (略) 络设备与核心交换机同一品牌”
答:1.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3.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6)网络系统- (略) OLT核心设备-教学区、 (略) OLT核心设备-生活区、 (略) OLT核心设备中的“★12.框式OLT(专业OLT设备,非交换机插入PON板式OLT)。投标设备型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 (略) 许可证书查询界面显示仅具备 (略) 证”
事实依据:本次采购OLT设备均为框式设备,且OLT (略) 口,不能说明交换机插入PON板式OLT为非专业OLT设备,在OLT中本身通过XGSPON接口下连至分光器,上行 (略) 口连接,因此交换机插入PON板式OLT也为专业OLT设备。
修改建议:将参数修改为“框式OLT,投标设备型号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电 (略) 许可证书查询界面显示仅具备 (略) 证”
答: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且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故保留此项目技术参数。
(7)网络系统- (略) 核心层交换机中的“★2. 主控引 (略) 板物理分离,主控槽位与业务线卡槽位均为全宽槽位;主控引擎≥2; (略) 板≥4;整机业务板槽位数≥8,电源槽位≥6,独立风扇框槽位≥4,独立硬件监控板卡槽位≥2, (略) 设备槽位结构示 (略) 链接”
事实依据:核心交换机中要求电源槽位≥6,独立风扇框槽位≥4,独立硬件监控板卡槽位≥2,本身核心交换机在电源和风扇已经做了冗余,严格要求具体数量均有一定的倾向性,且独立硬件监控板卡槽位目前交换机厂商仅华为支持,因此此条参数能够满足的仅仅华为一家,推荐品牌新华三、中兴均不满足,具备严重参数倾向性,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六款: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将该参数修改为“★2. 主控引 (略) 板物理分离,主控槽位与业务线卡槽位均为全宽槽位;主控引擎≥2; (略) 板≥4;整机业务板槽位数≥8,冗余电源、冗余风扇框, (略) 设备槽位结构示 (略) 链接”
答:1.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3.网络系统- (略) 核心层交换机中的“★2. 主控引 (略) 板物理分离,主控槽位与业务线卡槽位均为全宽槽位;主控引擎≥2; (略) 板≥4;整机业务板槽位数≥8,电源槽位≥6,独立风扇框槽位≥4,独立硬件监控板卡槽位≥2, (略) 设备槽位结构示 (略) 链接”,修改为“2. 主控引 (略) 板物理分离,主控槽位与业务线卡槽位均为全宽槽位;主控引擎≥2; (略) 板≥4;整机业务板槽位数≥8,电源槽位≥6,独立风扇框槽位≥4,具备硬件状态监控”。
4.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8)网络系统- (略) 核心层交换机中的“★3. 采用国产自研CPU和交换芯片,支持信元交换,提供权威第三方测试报告”
事实依据:核心交换机中采用国产自研CPU和交换芯片,经我司查证,对于国内厂商来说,能够满足该条参数的仅华为一家,推荐品牌新华三、中兴均不满足,具备严重参数倾向性,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六款: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将该参数删除
答:1.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3.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9)网络系统- (略) 核心层交换机中的“★8. 配置要求:双主控,配置≥2块3000W电源,配置独立集中监控板,配置≥ (略) 板,配置24口100G光口板1块,48口千兆电口板1块,48口万兆接口卡1块,配置每台配置1根100G堆叠电缆,16个100G单模光模块,实配无线控制器功能,配置AP授权数量≥5800”
事实依据:核心交换机一是配置独立集中监控板目前国内厂商仅华为支持,参数具有指向性;而是实配无线控制器功能,配置AP授权数量≥5800,当实际配置5000+AP数量上线,会对核心交换机的性能有一定影响,建议实配单独的无线控制器,且目前推荐品牌新华三、中兴均不满足配置AP授权数量≥5800,因此此条参数能够满足的仅仅华为一家,具备严重参数倾向性,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六款: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将该参数修改为“★8. 配置要求:双主控,配置≥2块冗余电源,配置≥ (略) 板,配置24口100G光口板1块,48口千兆电口板1块,48口万兆接口卡1块,配置每台配置1根100G堆叠电缆,16个100G单模光模块”
答:1.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3.网络系统- (略) 核心层交换机中的“★8. 配置要求:双主控,配置≥2块3000W电源,配置独立集中监控板,配置≥ (略) 板,配置24口100G光口板1块,48口千兆电口板1块,48口万兆接口卡1块,配置每台配置1根100G堆叠电缆,16个100G单模光模块,实配无线控制器功能,配置AP授权数量≥5800”,修改为“8. 配置要求:双主控,配置≥2块2600W及以上功率的电源,配置独立集中监控板,配置≥ (略) 板,配置24口100G光口板1块,48口千兆电口板1块,48口万兆接口卡1块,配置每台配置1根100G堆叠电缆,16个100G单模光模块,实配无线控制器功能,配置AP授权数量≥5800(可采用独立AC方式实现)”。
(10)网络系统- (略) 核心层交换机中的“★2. 主控引擎≥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6,支持颗粒化电源,整机电源槽位数≥4(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 (略) 核心层交换机整机电源槽位数≥4,按照要求性能参数来看对应产品,仅华为满足,对于实际参数要求来说,不应强制整机电源槽位数,4块电源槽位具备倾向性,经查证,推荐品牌新华三、中兴对档产品不满足。
修改建议:建议将该参数修改成“★2. 主控引擎≥2;整机业务板槽位数≥6,支持颗粒化电源,配置冗余电源(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答: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11)网络系统- (略) 核心层交换机中的“4. 支持独立的硬件监控板卡, 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支持1+1备份,能集中监控风扇. 电源等模块,能调节能耗(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事实依据:核心交换机设备中支持独立的硬件监控板卡, 控制平面和监控平面物理槽位分离,支持1+1备份,能集中监控风扇. 电源等模块,能调节能耗,经我司查证,对于国内厂商来说,能够满足该条参数的仅华为一家,具备严重参数倾向性,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六款: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将该参数删除
答:1.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3.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12)网络系统- (略) 核心交换机、 (略) 核心交换机中的“★2.端口:≥24个1/2.5GE光口,≥8个10/100/1000Base- (略) 端口,≥4个万兆SFP+;3. CPU和LSW要求国产化,提供国产测试报告,推动自主可控”
事实依据:对于上述两条参数而言,经查证,现参数明显倾向华为,仅华为能够满足,推荐品牌新华三、中兴均满足不了,严重违法了《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将参数修改“★2.端口:≥24个千兆光口,≥4个10/100/1000Base- (略) 端口,≥4个万兆SFP+;
3. CPU和LSW要求国产化,提供国产测试报告,推动自主可控”
答:1.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3.网络系统- (略) 核心交换机、 (略) 核心交换机中的“★2.端口:≥24个1/2.5GE光口,≥8个10/100/1000Base- (略) 端口,≥4个万兆SFP+;3. CPU和LSW要求国产化,提供国产测试报告,推动自主可控”,修改为“2.端口:≥24个1GE光口,≥8个10/100/1000Base- (略) 端口,≥4个万兆SFP+;3. CPU和LSW要求国产化,提供国产测试报告,推动自主可控”。
4.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13)网络系统- 4*GE ONU、8*GE ONU中的“3.支持默认/静态/策略/ (略) 由.”
事实依据:本身ONU是个纯二层设备,所有流量都需经过分光器到达OLT进行处理,本身ONU (略) 由,并无实际意义,且经考证,该参数推荐品牌中新华三、中兴并不满足,仅华为满足,具备一定的参数倾向性,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建议:建议将参数删除
答: (略) 络系统-4*GE ONU、8*GE ONU中的“3.支持默认/静态/策略/ (略) 由”。
(14)网络系统- 24*GE ONU、24*GE POE ONU中的“★1. 上行接口: 支持2*XGSPON,实际配置1*XGSPON;下行接口: ≥24*GE
★2. 支持PON上行负荷分担,可以支持20G上行(提供产 (略) 相关规格描 (略) 址链接)
★3.支持Ty (略) 保护,可靠性高(提供产 (略) 相关规格描 (略) 址链接)”
事实依据:ONU设备支持双上行PON口,支持Ty (略) ,支持PON 20G上行负荷分担参数严重倾向华为,推荐品牌中新华三、中心均不满足参数,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修改建议:建议将参数修改为“★1. 上行接口: 支持1*XGSPON;下行接口: ≥24*GE”
答:1.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3. 网络系统- 24*GE ONU、24*GE POE ONU中的“★1. 上行接口: 支持2*XGSPON,实际配置1*XGSPON;下行接口: ≥24*GE”, (略) 络系统-24*GE POE ONU中的“★1. 上行接口: 支持2*XGSPON,实际配置1*XGSPON;下行接口: ≥24*GE” 修改为“1. 上行接口: 支持≥1*XGSPON,实际配置1*XGSPON;下行接口: ≥24*GE”,其余均不作调整。
(15)网络系统-放装式无线AP、高密无线AP、面板式无线AP、室外无线AP中的“1.支持WiFi7(兼容WiFi6),5G射频支持2x2 MU-MIMO,2.4G射频支持2x2 MU-MIMO”
事实依据:经考证, (略) 场上具备放装式无线AP、高密无线AP、面板式无线AP、室外无线AP全套WiFi7 AP的厂家不具备3家,且结合质疑事项16,参数具有倾向性,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其实待遇;
第三款: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第六款:限定或者制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有如下规定: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修改建议:建议将该参数删除WiFi7。
答:1.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3.上述技术参数中的室外无线AP修改为“支持WiFi6及以上”,其余均不作调整。
(16)网络系统-放装式无线AP、高密无线AP、面板式无线AP中的“7. 支持频谱分析功能,对婴儿监视器BabyMonitor. 蓝牙设备. 数字无绳电话. 无线音频发射器. 游戏手柄和微波炉等干扰源进行识别”
事实依据:该参 (略) (略) 络使用无任何关系,且该参数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建议:建议将该条参数删除
答:网络系统-放装式无线AP、高密无线AP、面板式无线AP中的“7. 支持频谱分析功能,对婴儿监视器BabyMonitor. 蓝牙设备. 数字无绳电话. 无线音频发射器. 游戏手柄和微波炉等干扰源进行识别”,修改为“7.支持频谱分析功能,对干扰源进行识别”。
(四)、问:(1)招标清单中部分设备的项目特征内要求提供视频演示、原厂盖章证明、检测报告及认证证书等资料,如下图所示:
以上招标清单中项目特征内要求提供的资料和视频演示是否在中标后设备进场前提供或演示?
答: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25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要求产品具有检测报告、检验报告、通过相关认证及类似要求内容的,相关材料由中标单位在供货时提供。投标时投标单位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附件《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10、主要材料及设备参照表中人脸识别门禁一体机、智能闸机、门禁与道闸管理系统等设备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参照为“旷视、商汤、云从”,如下图所示:“旷视、商汤、云从”三个品牌均为国内视觉算法厂商品牌,不生产智能闸机设备、门禁与道闸管理系统等设备,无法提供全套的门禁与道闸系统设备,且此系统要求设备及主材须具有统一性(设备及主材品牌须一致),请明确此系统的主要材料及设备参照是否有误?
答: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五)、问:招标文件P112明确“本项目总承包服务费按分包项目中标价的2%计取,由分包单位支付给总包单位”,请问:投标人报价时总承包服务费可否综合考虑在报价中,无需列项报价;若需列项报价,是否在专业工程“ (略) 主体”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总承包服务费计取报价。
答:本项目总承包服务费无需列项报价,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
(六)、问:(1)本次项目推荐品牌设置不合理。
1.多媒体会议系统 推荐品牌
FBW华恩视听、音王Soundking、迪士普DSPPA、迈致Manztek
事实依据:此次多媒体会议推荐品牌为:FBW华恩视听、音王Soundking、迪士普DSPPA、迈致Manztek
FBW华恩视听:这是一家成立于2019年11月18日的在营小微企业, (略) 江门产业转移工业园恩平园区二区V1厂房2五楼3室(信息申报制)。法定代表人为胡宇鹏,注册资本为*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MA5427UC97。
音王Soundking:是一个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专业音响品牌,隶属于音王集团,后者是一家专注于音响设备、 (略) 设备和相关演艺器材研发、生产、销售、工程设计安装于一体的全球化产业集团。自1988年创始以来,音王始终致力于提供优质的音视频智能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和服务,并在国内外拥有广泛的 (略) 场份额。
迪士普DSPPA:是中国广东广州的一个知名品牌,始创于1988年,是一家集公共广播系统、智能无纸化会议系统、电子教学系统和政务大厅协同办公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大型企业。迪士普DSPPA在音视频领域具有深厚的技术积累和丰富的行业经验,产品包括公共广播、数字会议、中控矩阵、分布式控制、会议扩音、高清录播、音视频一线通、智慧感知讲解系统、 (略) 等,广泛 (略) 校、体育场馆、轨道交通、政府机构、商业中心、大型广场、运营指挥中心等场所。
迈致Manztek:是一家专注于电 (略) ,主要致力于研发和生产红外无线扩声系统、有线无线录音设备以及扩声设备。
迈致团队凭借对音频技术的深入理解和热爱,成功研发出一系列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多元化红外无线音频产品。这些产品不仅具有红外线独特的不串频、抗干扰、无须对频的物理特性,还提供了完美音质效果,从而满足了教学教育应用的需求。迈致的产品已广泛应用于各类学校,为提升教学质量和构建绿色且高保真的教学扩声环境做出了贡献。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其中“FBW华恩视听”品牌与其他品牌不是同一档次的品牌,对项目而言也无法很好承担相关产品的品质及运维的责任,“迈致Manztek”仅仅也只是在红外话筒领域有比较好的表现, 在多媒体会议系统中也是无所建树。
2.多媒体会议系统-12#楼会议中心无线会议系统 推荐品牌
Audio-technica(铁三角)、TAIDEN(台电)、SHURE(舒尔)
事实依据:以上三个品牌均为无线会议系统一线品牌,但是其中只有TAIDEN(台电)为中国品牌,其余两个均为国外品牌(日本、美国)在当今国际形势下,应大力发展国内品牌,给与国内众多优秀品牌机会。
3.广播扩声系统 推荐品牌
FBW华恩视听、音王Soundking、迪士普DSPPA
事实依据:同第一点中所述,“FBW华恩视听”与其他品牌不是同一档次品牌,不应出现在推荐品牌中
“音王Soundking”主要专注于音箱扩声产品,对公共广播系统并非专业,且国内公共广播系统大型案例较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考虑到后期的系统之间的兼容性以及售后调试、维护等问题,建议采用统一品牌的系统产品更有优势, (略) 场调研,itc品牌具备以上所有系统的产品线,系统之间的兼容性和后期售后调试和维护更好协调,并且itc目前是国内 (略) 场占有率第一的品牌,属于国内一线品牌,各方面的实力都不比现有推荐品牌差。
附itc品牌实力证明材料:
市场占有率排名第一
售后服务认证的产品覆盖范围完成可满足本次项目的多媒体系统产品要求
itc的主 (略) 截图
4.itc品牌的成 (略) 截图
答:1. 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2. 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删除“多媒体会议系统-12#楼会议中心无线会议系统的参照品牌,Audio-technica(铁三角)、TAIDEN(台电)、SHURE(舒尔)”。
3. 本 (略) (略) 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中的专业工程招标项目属于工程施工类招标项目,不适宜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均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
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2)会议系统设备中“智慧终端”
此设备为多种设备的结合体,是某些品牌专门为控标打造的特殊产品,对项目并无益处,如“终端集成数字音频处理、视频矩阵、教学中控、媒体处理、POE交换机、 (略) 由器等功能模块一体的智能终端设备”在“4#5F 84㎡中型会议室”中无任何实际意义,改会议室中已经配置“音频处理器”此终端还含有音频处理功能完全是浪费资源,浪费纳税人的钱财。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删除“智慧终端”设备
答: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智慧会议终端是把会议室内多个设备进行集中控制及物联管理,同时实现软件控制硬件的设备,是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的,故保留此项设备。
(3)
公共广播系统中“网络广播中心”第九点参数,此参数并无实际意义, 网络广播服务器都是位于机房中稳定运行状态,如此多的接口都是冗余,是某些品牌专门为控标打造的特殊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删除第九点参数
答:本项目资格、技术、商务文件中未设置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未设置任何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未设置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未设置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且网络广播中心参数是通用接口,并无特定接口,是按本项目的项目特点及实际需求设定的,故保留此项设备。
(七)、问:(1)清单里带★的要有证明资料,能否中标后提供?
答: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25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要求产品具有检测报告、检验报告、通过相关认证及类似要求内容的,相关材料由中标单位在供货时提供。投标时投标单位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招标文件P45,技术标评审中新技术应用、BIM技术综合能力、装配式建筑施工能力,此项目不涉及BIM技术综合能力、装配式建筑施工能力,是否更改?
答: (略) 新建工程采用BIM技术建设,为保证项目的整体性,配合房建施工单位的实施及《 (略) (略) 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的评分办法,此项不作调整。
(八)、问:(1)多媒体教学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广播扩声系统参数中仅有FBW华恩视听满足招标参数,其余品牌不满足招标参数,且FBW华恩视听已被品牌报备拒绝报价,因此满足招标参数品牌不足3家。需调整品牌
多媒体教学系统 | FBW华恩视听、音王Soundking、迪士普DSPPA、迈致Manztek |
多媒体会议系统 | FBW华恩视听、音王Soundking、迪士普DSPPA、迈致Manztek |
答: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2)智能照明系统经过咨询,TCL无智能照明产品,佛照只有智能灯具,无网关,满足招标参数品牌不足3家,请调整品牌
智能照明系统 | TCL、佛照、三雄极光 |
答:本项目在发布招标公告前, (略) 场调研,满足上述技术参数的产品≥3家,且“ (略) 智能化清单编制说明4.2”中所有的产品是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参照对象,只是引用了上述参照品牌对本项目的技术标准、技术参数及性能的说明,而并非本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的“推荐品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可参考上述参照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须满足本项目的招标需求,并提供相关技术性能指标等证明材料。
(九)、问:(1)在“招标文件中“工程质量保修书”要求保修2年,而工程量清单上部分设备要求质保三年(如:教学互动终端主机、POE交换机)或五年原厂保修(如:分布式存储设备)。请问工作质量保修期限以哪个为准?
答:按照“工程质量保修书”要求,整体保修不少于2年,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其他部分有关于具体设备质保特别要求的,且高于整体保修要求的,按特别要求执行。
(2)在招标文件清单与计价表中,要求了诸多产品提供如第三方检测报告、软件测试报告、官网截图等项目特征证明材料。该类证明材料,是否可在中标后提供?
答: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第25条“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要求产品具有检测报告、检验报告、通过相关认证及类似要求内容的,相关材料由中标单位在供货时提供。投标时投标单位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在视频监控系统前端与后端存储不是一个品牌,会有私有协议存在的可能,建议统一品牌?
答:满足兼容要求,技术参数以及其他要求按工程量清单描述执行,不作统一品牌要求。
(十)、问:(1)中心机房微模块UPS电源系统-UPS主机“2.提供权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标品牌UPS或模块化 (略) 场份额占有率调查报告,要求排名前三(2020、2021、2022年排名情况);”
事实依据: (略) 校园机房UPS主机使用无任何关系,且参数具有一定的倾向性,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建议:建议将该条参数删除
答:删除中心机房微模块UPS电源系统-UPS主机中的“2.提供权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投标品牌UPS或模块化 (略) 场份额占有率调查报告,要求排名前三(2020、2021、2022年排名情况)”,其余均不作调整。
(2)中心机房微模块UPS电源系统-UPS主机“12.UPS系 (略) 络安全要求, (略) 络安全认证,提供第三方机构产品社会公共安全认证证书复印件。”
事实依据:该参数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只特定品牌具有,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建议:建议将该条参数删除
答:为保障 (略) 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根据《中华人 (略) 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 (略) 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故保留此项技术要求,其中相关截图可在中标后产品进场前提供。
(3)中心机房微模块精密空调系统-行级空调室内机“★13.要求直流变频行级列间空调产品、入选工信部《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并提供 (略) 截图证明;”
事实依据:该参数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指特定品牌具有,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建议:建议将该条参数删除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数据中心使用绿色电力和满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等要求的绿色产品,且本项目整体达到绿建二星级要求,故保留此项技术要求。其中相关截图可在中标后产品进场前提供。
(4)中心机房机柜微模块系统-控制天窗“固定型天窗和翻转型天窗透光材质应使用覆膜钢化玻璃或有机玻璃,天窗应采用钢化玻璃材质,厚度不小于6mm。翻转天窗采用全钢化玻璃天窗,并标配防爆膜,保证人员安全。为保证通道亮度,天窗玻璃面积占比应保证不小于90%。 所使用的钢化玻璃必须符合GB *.2《建筑用安全玻璃》标准,厂家须提供所选用玻璃的CCC认证。”
事实依据:该参数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指特定品牌具有,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建议:建议将该条参数删除
答:为保障结构件的强度要求,杜绝玻璃碎裂风险,保证中心机房安全使用及人员安全,投标人可参考上述技术参数的品牌,也可选用其他相当于或优于技术参数的产品,其产品技术参数必须满足符合GB *.2《建筑用安全玻璃》标准要求,并提供所选用玻璃的CCC认证(认证证书可在中标后产品进场前提供),保留此项技术要求。
(5)中心机房机柜微模块系统-控制天窗“微模块通过Uptime Tier IV Ready认证,并提供证明资料”
事实依据:该参数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指特定品牌具有,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建议:建议将该条参数删除
答:删除中心机房机柜微模块系统-控制天窗中的“微模块通过Uptime Tier IV Ready认证,并提供证明资料”,其余均不作调整。
(6)中心机房机房UPS电源系统-UPS主机“★10.为了保证UPS产品的整体绿色节能及先进性,要求微模块制造商该系列模块化UPS产品入选工信部《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先进适用技术产品目录》,并提供该目录 (略) 截图证明或该产品目录相关页复印件证明。”
事实依据:该参数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指特定品牌具有,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建议:建议将该条参数删除
答: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鼓励数据中心使用绿色电力和满足绿色设计产品评价等要求的绿色产品,且本项目整体达到绿建二星级要求,故保留此项技术要求。其中相关截图可在中标后产品进场前提供。
(7)中心机房机房动力环境集中监控系统-能源控制中心“★4. (略) 络安全要求,监控系统的软件、采集器硬件 (略) 络安全的要求,需要提供公安部直属单位出具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 ”
事实依据:该参数具有一定的倾向性,指特定品牌具有,严重违反了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原则。修改建议:建议将该条参数删除
答:为保障 (略) 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根据《中华人 (略) 络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 (略) 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故保留此项技术要求,其中相关截图可在中标后产品进场前提供。
二、重要通知:
(一)本项目因工程量清单中的技术参数调整完成,具体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二)本项目原定2024年04月24日09时30分开标,现延期至2024年05月16日09时30分开标(即投标截止时间),其余时间节点详见答疑澄清文件。
(三)请各潜在投标人在系统内下载新的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图纸、“答疑澄清文件”及“HZZB”文件,并根据本次通知及最新下载的文件进行投标文件制作。未按本次通知及最新下载的文件进行投标文件制作,导致投标文件无法上传或造成无效标的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四)潜在投标人提疑问题中相关图片在系统中无法显示,请各投标人详见本项目“答疑澄清文件”的相关附件。
特此通知!
本函的内容作为招标文件中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与此函有冲突的,以此函为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有类似相同内容的均做相应修改。
招标人: (略)
代建人:湖州房总 (略)
招标代理机构:湖州 (略)
2024年0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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