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顺昌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顺昌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顺昌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 (略) 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23〕18号)、《 (略)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闽政文〔2024〕63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框架,以技术创新为方法,确保本次普查结果全面、如实反映我县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的基本状况。同时,以本次普查为契机,通过理论指导、现场实践等方式,锻炼镇、村两级文物工作者及我县文物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二、主要任务
(一)普查范围和内容
普查范围涵盖我县辖区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对已认定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同时调查、认定、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名称、空间位置、保护级别、文物类别、年代、权属、使用情况、保存状况等。
(二)普查任务
1.对已认定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开展复查。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本次普查将对三普所有登记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开展实地复查,重点复查文物的当前保存状况。
2.对新发现不可移动文物及线索开展调查。建立新发现文物线索清单,根据线索清单逐一开展不可移动文物的实地调查,做好信息采集与填报。
3.依法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认定、登记和公布。对于已完成三普复查,且尚未履行认定程序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文旅局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补充认定;对确认登记文物消失的,依法调查处理。对于新发现文物,由县文旅局开展认定和登记,并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由县文旅局根据相关 (略) 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对于所有人或使用人提出的异议,由县文旅局给予处理、反馈。
4.建立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共享数据库。县人民政府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我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并将目录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涉密信息除外)。
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以全国范围基于遥感影像数据制作的正射影像图为底图,标注全县不可移动文物空间分布,关联普查数据,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信息系统实现共享。
5.提升基层文物队*专业能力。由县文旅局调集各乡镇(街道)相关业务经办人员参与普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应予以配合。县文旅局 (略) (略) 等上级四普工作业务经办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发挥县文保中心等业务单位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专业支撑,切实提升镇、村文物保护人员的专业素质。
三、组织实施
(一)组织方式
成立顺昌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和决策,不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动撤销。
县领导小组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县文旅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等部门(详见附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实施和具体协调。其中,涉及普查经费方面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全县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方面事项,由县财政局、文旅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底图方面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事项,由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负责和协调。
各乡镇(街道)要认真配合辖区内的文物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文化站、基层文化协管员力量作用,确保普查范围全覆盖。
建立普查信息报送与通报机制,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工作简报,及时通报普查工作进展。
(二)实施步骤
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24年1月开始,到2026年6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24年4月30日。
1.第一阶段(2024年1月至2024年4月)。主要任务是建立我县普查机构与专家库( (略) 专家库人员名单,由副高以上职称人员担任),按照上级文件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2.第二阶段(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主要任务是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登记工作。
3.第三阶段(2025年6月至2026年6月)。主要任务是依法认定、登记并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建立全县不可移动文物资源目录和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普查成果。普查任务完成后,召开全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总结会议。
(三)技术路线
1.利用普查系统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及整理。充分利用国家文物局开发的普查系统,统一执行普查标准,规范开展普查信息采集工作。
2.通过实地调查逐一核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现状。对2012年后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逐一实地开展现场调查,采集文物基础信息。对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应实地采集文物基础信息,采集信息应重点突出文物价值载体部分,为开展文物认定提供依据。
3.对普查采集数据进行审核及上报。在完成现场数据采集后,由县领导小组基于普查系统对普查内容进行初审, (略) 文物局。
4.完成普查成果汇总并投入实际应用。开展目录汇总、图件绘制、不可移动文物现状与发展态势分析、报告编制等工作,生成普查目录成果、图件成果、基础数据、报告成果、数据库成果,面向政府机关、科研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不同层级的数据服务,最大程度发挥普查的综合效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我县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各部门工作。县文旅局负责组织实施普查工作;各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在职能范围内积极配合普查工作,为普查现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及时、准确提供文物相关信息,开展辖区内文物线索的摸排,协助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并协同做好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
(二)提供经费保障。我县普查机构的工作经费、设备购置、人员培训、专家费、差旅费、临时聘用人员劳务费等相关支出由县财政承担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三)强化质量管理。县领导小组负责我县辖区内普查成果的质量把控,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建立数据追溯机制,对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普查数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在普查中发现因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已登记文物遭破坏、灭失的情形,要依法调查处理,将违法违纪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并将具体情况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部门及乡镇(街道)要积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开展宣传活动,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提供普查线索,营造支持普查、支持文物保护的浓厚氛围。
附件:顺昌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附件
顺昌县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陈光兴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
黄光莲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林 艳 县文旅局局长
吴晓枫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刘少姬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廖祖英 县委统战部部务会成员、县民宗局局长
吴建桥 县委史志室主任
谢雯燕 县发改局副局长
余小红 县教育局副局长
梁金文 县工信局副局长
郭金玉 县财政局副局长
肖春英 县自然资源局总规划师
卢国松 县住建局规划管理高级工程师
张美姬 县交通局副局长
陈晓东 县水利局副局长
林孙平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林 禧 县文旅局副局长
王春辉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副局长
官家勇 县林业局副局长
祖丕绣 县统计局总统计师
郑 翔 县武装部政工科一级科员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旅局,办公室主任由林艳同志兼任。领导小组人员如有变动,由继任者自然接替,不再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