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中建ZBDL-2022-135(A1包二次招标)
原公告的采购招标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政府采购计划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采购计划备案文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 (略) 消防器材采购项目(一)(A1包二次招标)
首次公告日期:**日10时51分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 , 1、因检测机构更名,拟将采购文件涉及消防头盔(A型)内容为“须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予以证明,提供相关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全部修改为“须提供应急管理部上海消防研究所或国家消防装备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或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认证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予以证明,提供相关证书或者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涉及消防员抢险救援头盔内容为“须提供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型式检验报告予以证明,提供相关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全部修改为“须提供国家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或者检验报告予以证明,提供相关证书或者报告复印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2、原采购文件内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略) 国兴大道9号)207开标室”变更为: “**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略) 国兴大道9号)202开标室”;法律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变采购标的和资格条件。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其余内容不变,具体详见重新更正的招标文件。
更正日期:**日15时15分
三、其他补充事宜
, , 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最新版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注: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的相关人员须遵守实时 (略) 疫情防控要求以 (略) 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相关规定,疫情防控、人人有责,请各相关单位实时关注并自觉遵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消防救援总队
地址: (略) 消防救援总队
联系方式:08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海南 (略)
地址: (略) 美兰区美苑路40号二楼
联系方式:0898-*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工
电话: 08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