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稻财采〔2024〕44号
一、项目编号:N#9
二、项目名称:稻城县基层未成年救助保护阵地建设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四 (略)
住所地: 富顺县富世镇锁江村八组
被投诉人1: (略)
住所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稻城县金 (略) 三段7号
被投诉人2:稻 (略)
住所地:四川省稻城县金 (略) 二段100号
相关供应商:四川 (略)
住所地: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中所镇零关村1组3号
四、基本情况
稻城县基层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阵地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N#9)于2024年7月24日发布采购结果公告,投诉人于2024年7月24日向被投诉人 (略) 提起质疑,被投诉人 (略) 于2024年8月5日回复了质疑函。因投诉人不满意质疑回复于2024年8月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已于2024年8月15日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我公司对本项目代理机 (略) 做出的质疑复函不满意,代理机构只是回复了第一成交候选人四川 (略) 拟派的项目经理何凌佳没有在建项目,没有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项目经理何凌佳没有在建项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稻 (略)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