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安徽铜 (略) 《铜勤表面处理中心(集中废水收集及处理中心一期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 ||||
项目名称: | 铜勤表面处理中心(集中废水收集及处理中心一期工程) | |||
建设地点: | 铜陵义安经开区铜勤工业园 | |||
建设单位: | 安徽铜 (略) |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安徽 (略) |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 | 铜勤表面处理中心污水厂-报批稿.doc |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建设铜勤表面处理中心废水集中处理及回用工程,包括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控制设备、办公辅助设施等。项目总规模为14600m3/d,分期实施,本项目为一期工程,废水处理规模为3300m3/d(其中含银废水50m3/d,含氰废水250m3/d,重金属废水500m3/d,含铬废水500m3/d,化镍废水250m3/d,含镍废水250m3/d,焦铜废水250m3/d,前处理废水1000m3/d,综合废水250m3/d),回用水规模为660m3/d。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严格落实运行期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间,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原则,做好水污染源的源头控制和管理。落实《报告书》要求,对污水站进水水质中流量、pH值、COD、氨氮、六价铬、总铬、总氰、总铜、总镍、总银进行在线监测。对于拟接入系统的园区内企业产生的生产废水必须满足进水水质设计要求,确保出水水质中六价铬和总铬稳定达到《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3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它污染因子排放满足《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表2排放限制要求和钟顺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二)进一步强化环境管理,优化生产车间废气收集,厂内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盖板封闭,尽可能降低无组织排放对外环境的影响。污泥处理工序产生的NH3、H2S由集气管道收集后经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配药间产生的硫酸雾由集气管道收集后经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氰化氢废气由集气管道收集后经碱喷淋塔处理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排放。恶臭废气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限值要求和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硫酸、氰化氢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制要求。(三)强化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保护措施。按《报告书》要求落实分区防渗措施,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土壤跟踪监测点。地下水监测井应具备应急抽水功能,落实地下水长期监测和风险应急监测制度,发现污染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阻断污染源,防止污染扩延并清理污染。(四)规范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含镍污泥、含铬污泥、含银污泥、综合污泥、废过滤介质、实验废液、废处理剂包装材料等属于危险废物,厂内暂时贮存库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有关要求,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处理。(五)优化总图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建筑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对搅拌装置、鼓风机、各类泵、空压机、压滤机等高噪声设备采取密闭隔声、安装减振器件,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六)按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保部公告2016年第74号)要求,细化并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本项目设置1座含铬废水事故应急池、1座含镍废水事故应急池和2座综合废水事故应急池。确保非正常工况排水、事故状态下生产废水、初期雨水、消防水和泄漏物全部得到截留或自流进入事故池,不排入外环境。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义安区分局备案,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防范环境风险。按《报告书》要求设置200米环境防护距离。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安装在线监测装置, (略) 局联网。按照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和《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建立健全监测制度,长期开展环境监测,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严格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 |||
公众参与情况: | 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 | |||
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 ||||
听证权利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
办理部门: | 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 | 受理地点: | 市政务服务中心环保局服务窗口 | |
联系电话: | 0562-* | 电子邮箱: | ||
落款日期: | 2023-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