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平 (略) 租赁自行车、 (略) 租赁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单车)行业管理,规范共享(电)单车企业运营管理和服务行为, (略) 公共秩 (略) 容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关于鼓励和 (略) 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略) 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略) 道路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 (略) 交通安全法>办法》《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县范围内共享(电)单车的运营、服务、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共享(电)单车是指运营企业用于经营目的投 (略) 租赁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
二、共享(电)单车运营服务管理坚持总量控制、企业主责、县级统筹、属地监管、多方共治的管理原则。
三、县综合 (略) 为共享(电)单车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共享(电)单车企业经营服务综合评价指标并定期向社会发布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动态调整运营企业投放共享单车数量的依据;负责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依法备案登记、停放秩序指导、监督管理;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 (略) 内共享(电)单车实行总量动态控制,科学控制车辆投放总量和运营企业数量,根据各乡镇 (略) 场饱和度,合理确定运营企业家数和运营车辆数;会 (略) 交警大队共同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停放管理、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
县 (略) 负责共享(电) (略) 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协助县综合 (略) 做好平阳县共享(电)单车投放总量核定、发展规划、企业经营服务综合评价指标等工作。
县自然资 (略) 负责协调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 (略) 自 (略) 络、共享(电)单车停车设施规划编制。
(略) 交警大队负责对共享电单车登记上牌,协助县 (略) 进行总量核定,指导属地政府做好停放管理、停放泊位的施划和停车标识的设置等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共享(电)单车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做 (略) 范围内非机动车道、非机动车公 (略) 等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负责施划和管理非 (略) 临时停放点;受理共享(电)单车相关投诉建议;做 (略) 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四、共享(电)单车运营企业是共享(电)单车的投放主体和经营管理主体,依法承担主体责任, (略) 公共秩序。
五、运营企业应当在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前30日,依法向县综合 (略) 提供以下材料备案登记:
(一)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原件以及复印件;
(二)车辆投放信息(包 (略) 域、投放车辆数量、车辆信息等);
(三)运营模式、服务管理、安全管理、运营维护人员配置、服务质量与投诉管理、信息安全以及用户隐私保护等制度文本;
(四)与银行或者具有第三方支付资质的非银行机构签订的资金支付协议。
对已在本县投放共享(电)单车的运营企业,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
六、运营企业应当履行运营服务管理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使用人合法权益,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共享(电)单车使用人进行实名制注册登记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二)应明示计费方式和计费标准;
(三)为使用人提供安全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四)为使用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五)共享(电)单车应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保持清洁完好;
(六)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单车注册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电动自行车注册服务,车身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识;
(七)应当在手机客户端明确告知用 (略) (略) ;应当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车,对不按规范要求停车的用户,要有明确的提示和有效的制约措施。
七、鼓励运营企业不向承租人收取押金,鼓励运营企业为运营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险。
八、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使用人投诉机制, (略) ,公布服务监督电话。
九、 (略) 的数据采集与使用应当 (略) 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用户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不得超越提供共享(电)单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确保用户信息不被泄露,不被挪作他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十、共享(电)单车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技术强制标准,获得CCC认证,性能安全,质量可靠,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共享电动自行车须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有关技术要求。
十一、运营企业应当合理制定车辆调度方案,建立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应急保障预案。
十二、运营企业应当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准 (略) 域内车辆停放状况,及时清运堆积车辆,做好调度管理服务。共享(电)单车的定位功能应保证在亚米级范围。
十三、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 (略) 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运营企业退出运营前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完成终止运营的相关工作。终止服务后30个工作日内未及时回收的车辆,按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和《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相关法 (略) 理。
十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发现的共享(电)单车乱停乱放、不合理收费等现象向县综合 (略) 进行举报,举报情况经核实可作为考核考评依据。
十五、县综合 (略) (略) 资源加强共享(电)单车服务领域信用管理,将企业违法违规信息依法上传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六、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做好共享(电)单车停放管理, (略) 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以及运营企业未履行本办法其他义务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略) 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 (略) 罚。
十七、本办法自2025年2月6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阳县综合 (略)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