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宏 (略) :
你公司报来的《广西宏 (略) 高性能硅钢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查,批复如下:
一、项目为新建项目(代码:2405-* -04-01-*),已在广西壮 (略) 备案,建设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 (略) 港口区公车镇榕木江大道和锦和大道交汇处西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08°23"58.61",北纬21°40"07.2872"″。主要建设酸洗-轧机联合机组1条、卧式连续热镀锌机组2条、硅钢退火涂层机组2条,以及配套辊间、供配电设施、燃气设施、热力设施、给排水设施、检化验设施、办公楼等公辅系统,项目建成后年产冷轧薄板*吨,其中热镀锌商品卷*吨,电工钢商品卷(无取向硅钢)*吨。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元,占本项目投资的2.91%。
二、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项目建设。该项目建设在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接受的程度。
三、项目应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建设施工期间各项环保措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
优化施工场布设、施工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小施工期噪声及扬尘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或用于抑尘。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废水主要包括酸性废水、乳化液废水、碱性废水、含铬(总铬)废水、纯水和脱盐水制备产生的废水、冷却系统排水以及员工生活污水。
厂区内采取污污分流,运营过程产生的纯水和脱盐水制备产生的浓水和反冲洗水用作冷却系统补水,不外排;生产过程产生的酸性废水、乳化液废水、碱性废水、含铬废水、冷却系统排水经厂内相应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含铬废水处理设施出口及企业废水总排口水质达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12)间接排放标准后排 (略) 由大西南临港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破磷废气通过负压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23m高排气筒排放;酸洗废气通过负压收集由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过23m高排气筒排放;酸再生焙烧废气通过负压收集由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过33m高排气筒排放;酸再生铁粉仓含尘废气通过负压收集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33m高排气筒排放;冷轧油雾通过负压收集由干式油雾分离器处理后经过23m高排气筒排放;碱洗产生的碱雾通过负压收集由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经过23m高排气筒排放;镀锌废气通过负压收集由旋风除尘器和覆膜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过23m高排气筒排放;铬酸雾通过负 (略) 格式净化器和酸雾处理塔中和吸收处理后经过23m高排气筒排放,退火炉、固化炉产生的燃烧废气各经23m高排气筒排放;储罐大小呼吸废气收集后引至由酸再生站酸雾净化塔处理后由33m高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从专用烟道排出,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生产设备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等措施,风机等落实隔音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南面、西面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2类排放限值的要求,厂界东面、北面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4类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加强对项目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处置。
项目一般固废金属边角料、废耐火材料、铁质除尘灰、酸再生滤渣、锌渣、废吸附剂、废滤膜、废离子交换树脂、污泥等暂存在暂存间,定期外售或由厂家回收;布袋除尘器收集的锌尘、含铬污泥、废油泥、废含油抹布、废油等属于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固废暂存间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建设。危险废物暂存间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要求进行建设,严格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
(六)制定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按照环境保护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开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在废气和废水排污口设置环保标志牌等;按照分区防渗原则,落实厂区各项防渗措施;建立地下水污染监控制度和环境管理体系,设置地下水长期监测井,对水质、水位进行监测,做好地下水污染预警预报。
四、项目在生产时,建设单位须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方案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监测结果定期上报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建设单位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生产的具体时间。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排污许可证进行申报工作,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未满足排污许可申请条件的,须停产整顿。未落实本批复和《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擅自投入试生产、未经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投入生产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你公司接到本批复后5个工作日内, (略) 生态环境局报备,并按规定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下载: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