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和责改字〔2024〕20号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当事人名称: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同富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廖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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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平县彭寨镇岭西村蒙窝
一、环境违反事实和依据
2024年1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位于彭寨镇岭西村蒙窝的养猪场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生猪养殖场未建设沼气池;
2.氧化塘表面上长有大量水葫芦,沉积有大量黑色底泥,失去氧化、净化功能。
以上事实,有下列为证:
1.《 (略) (略) (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现场照片》。
你合作社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 畜禽养殖场、 (略) 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 (略) 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二、责令改正的种类、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略) 罚法》第二十八条、《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二)的规定, (略) 做出如下决定:
1.责令你合作社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对养猪场进行清栏,暂停进猪苗进行繁育活动;
2.责令你合作社完善需配套的治理设施, (略) 现场复核后方可复养。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以及未改正的法律后果
我局将在送达本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对你合作社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的执行情况实施复查。复查前,你合作社应当尽快完成整改, (略) 报告改正情况,附其相关证明材料。你合作社拒不改正的,我局将依法 (略) 理。
你合作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略)
2024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