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淮北环(杜)罚〔2024〕1号
(略) 飞地复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8NTFT9XX,法定代表人:田浩楠,地址:杜集区段园镇牛眠村况庄自 (略) (略) 内 。
(略) 厅转交的投诉线索,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 (略) 飞地复 (略) 开展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行为:
公司南侧厂区内多处露天堆放水稳料、沙石等,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厂区内地面扬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公司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2份、证明该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2、2023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 (略) 现场调查情况;
3、2023年11月6日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20 (略) 南侧厂区露天堆放水稳料、砂石等,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厂区内地面扬尘严重;
4、2023年11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202 (略) 南侧厂区露天堆放水稳料、砂石等,未采取覆盖等抑尘措施、厂区内地面扬尘严重;
5、 (略) 飞地复 (略) 环评批复印件1份、竣工环境保护(阶段性)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具有相关环保手续及应按照环保手续要求应履行相关要求。
6、《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皖淮北环(杜)责改〔2023〕10号),证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送达情况。
7、《 (略) 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1份(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号),证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送达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皖淮北环(杜)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以及享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之规定,参照《 (略)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14裁量标准,裁量起点为2/20×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为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为2次,裁量百分值为5%;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一年内)为有投诉且经核实,裁量百分值为5%。裁量得出罚款金额为:[10%+(0%+0%+0%+5%+5%)×(1-10%)] ×20万元= 3.8万元,即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仟元整。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大写)*万*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附件: (略) 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杜 (略) 强制执行。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