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有关规定, (略) 拟对《张北循环经济产业园凤台县中 (略) “年处理(略)吨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批。现将该《报告表》的主要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若有不同意见,请于公示期 (略) 书面反馈意见。
项目名称:张北循环经济产业园凤台县中 (略) “年处理(略)吨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一期)
建设单位:凤台县中 (略)
环评单位:安徽 (略)
公示时间:2024年9月29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概况
张北循环经济产业园凤台县中 (略) “年处理(略)吨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一期)位于 (略) 凤台县岳张集镇张北循环经济园,项目一期投资(略)元,其中环保投资(略)。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包括:一期项目规划占地面积(略).2平方米(合19.46亩)。拟建厂房6565.75平方米、办公用房393.88平方米,拟 (略) 理(略)吨黑矸(可燃煤矸石)高效资源化综合利用生产线(黑矸陈化料生产线)和(略)吨白矸(硬岩)水稳料(含破碎筛分工艺)生产线各一条。
项目已经凤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编号:2311-(略)-04-01-(略)。未经审批,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
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一)大气污染控制措施。项目施工期严格按照《 (略)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略) 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和《 (略) 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要求做好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六个百分百”。施工现场出入口、 (略) 、 (略) 面全部硬化;施工弃土、建筑垃圾等物料堆场及施工裸土应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按要求覆盖土工布; (略) 域四周建设围堰,防止造成水土流失和粉尘污染;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或有效覆盖, (略) ,对进出场车辆进行喷洒和清洗;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必须进行喷雾喷淋降尘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有组织废气为黑矸陈化料生产线破碎筛分粉尘、水稳料生产线破碎筛分粉尘及搅拌粉尘。黑矸陈化料生产线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1);水稳料生产线破碎筛分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TA002)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2);水稳料搅拌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器(TA003)处理后通过20m高排气筒排放(DA003)。黑矸、白矸破碎筛分粉尘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水稳生产线搅拌粉尘满足安徽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4/3576-2020)表1现有与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另外,卸料粉尘、上料粉尘、堆放粉尘、运输扬尘等无组织粉尘经车间封闭,车间内设喷淋抑尘系统、洒水抑尘 (略) 理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略))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二)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活用水、食堂用水、抑尘用水、车辆冲洗用水和初期雨水。其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略) (略) 理后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略)-2020) (略) 绿化水质标准,回 (略) 洒水抑尘绿化,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 (略) (略) 理后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略)-2020) (略) 绿化水质标准,回 (略) 洒水抑尘绿化,不外排;车辆冲洗水经 (略) 理后用于车辆冲洗,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略)-2020)中车辆冲洗水质标准,不外排;初期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于抑尘用水,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略)-2020) (略) 清扫标准,不外排。
(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减振装置等措施,再经过距离衰减、 (略) 后,厂界噪声预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固废污染防治措施。强化固废在产生、收集、贮运各环节的管理,一般工业固废做到综合利用和及时清运,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 (略) 置,并在运营 (略) 置单位。一般固 (略) 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中相关标准。危险废物临时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略))要求。煤矸石暂存设施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略)—2006)煤矸石堆置场污染控制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略))规定。
(五)项目应加强环境保护管理,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应急措施及制度,加强风险管理,有关本项目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按《报告表》要求及专家函审意见认真落实。
传 真:0554-(略)
联系电话:0554-(略)
联系地址:凤台县政务中心C楼801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