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监督管理,规范 (略) 场秩序, (略) 场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 (略) 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 (略) 住房和城乡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 房地产经纪服务管理的通知》(豫建行规〔2023〕5号)等文件规定, (略) 实际, (略) 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市区范围内开展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新 (略) 或分销公司、中介服务门店、 (略) 、网络平台或软件APP等)及其分支机构(加盟机构)。
二、备案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二)有与营业执照记载一致的固定独立的合法经营场所;
(三)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各门店需具有1名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以上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或2名(含) (略) 城市更新促进中心考试合格的房产经纪助理(房地产经纪人员承诺须在申请备案机构内任职),以上证书不得 (略) 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备案所需资料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房地产经纪机构2023年度业务统计表》(见附件1、2);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身份证;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劳动合同;
(五)固定经营服务场所证明及经营场所照片(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扫描件);
(六)公司章程及相关管理制度;
(七)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业务流程,收费项目、依据、标准,投诉电话等。
(略) 或 (略) 区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除应提交上述规定材料外,还应提供外地经纪机构所在地的备案证明及同意设立分支机构委托书。
上述资料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时提交原件核对。
四、备案时间
集中备案时间:2024年1月2日—2024年4月1日。
五、相关要求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申请办理机构备案工作中,应认真核对机构各基本信息,保证所填数据、资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合法性。
1.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机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范围、品牌名称等信息与机构现有信息不相符的,须办妥变更手续后,再办理机构备案手续;
2.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业务开展情况,在材料中对业务范围(包括: (略) 、中介门店、网络平台等)进行勾选,并根据所勾选项目如实填报相关业务数据。同时,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需按月报送业务台账明细汇总表(提供电子档和签字盖章扫描件),于每月30日前将上月表格报至我局。
(二)凡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提供房产经纪相关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信访投诉遗留问题未处理到位或存在可能引发重大信访隐患的,暂缓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合格名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和其他相关网站予以公示。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未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或分销商品房,一经发现,将暂停其商品房网签备案业务,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将依法查处。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各房地产经纪 (略) 城市更新促进中心房产经纪助理考试合格证明作为备案申请材料的企业需签订《行政相对人承诺书》(见附件3)。从2025年1月1日开始,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至少满足1名国家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条件后,方可办理机构备案登记及从事房产经纪业务,到期仍未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备案资格。
房地产经纪机构聘用的持证上岗人员需签署《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登记表》(见附件4)。房地产经纪机构应按月如实填报从业人员情况,未有变动的,进行零填报;如从业人员工作变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及时办理备案信息变更(见附件5)。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联系人:孟金凤联系电话:0370-*邮箱:*@*63.com)
(略)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