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略) 静安区中兴路329号201、303室房地产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沪(2022)静字不动产权 第*号 |
实际用途 | 办公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826.84 |
房屋总层数 | 18 | 使用期限说明 | 2022年1月30日至2072年1月29日止 |
房屋装饰情况 | 标的房产房屋内墙涂刷白色乳胶漆;地面铺设瓷砖地板;无吊顶;玻璃门窗;内部装修为承租方装修。 | 配套设施 | 周边多小区、酒店,紧邻学校,人文环境良好。 |
周边环境 | 标的房 (略) 静安区中兴路,东临中兴路,南临宝通路,西临上海电影技术厂,北临闸北东宝兴开业园区。 | 交通情况 | 房屋邻近内环,交通便利,近地铁八号线中兴路地铁站。 |
标的基本信息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标的房产租约已于2023年2月28日到期,仍在占用中。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根据评估报告:1、评估人员现场勘查,委估对象实际用途为公寓。根据委托人申报的资产清单以及其提供的不动产权证记载该房屋用途为办公,按照最高最佳使用原则综合设定本次评估的房地产用途为办公,本次评估根据证载用途进行评估。本次评估,未考虑改变委估对象实际用途与证载用途不符用途对本评估结果产生的的影响。2、经评估人员现场勘查,截止现场勘查日委托人将委估房屋出租给金贸实业,金贸实业又将委估房屋出租给段维绿用作公寓使用。3、本次评估 (略) 场法计算结果,该评估值含增值税。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因本项目标的房产为国有资产,在办理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过程中较其他转让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个办理过程约90天。 2.本项目不接受银行贷款。3.本次评估价格、转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包含增值税。 |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略) 静安区运城路328号3幢101室 | ||
经济类型 | (略) (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略) (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略) (区县)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的情况下,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挂牌截止日前交纳保证金人民币600万元到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即为意向受让方在《物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资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返还。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递交保证金的,采用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应当以不低于挂牌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挂牌价格的,则该报价成为受让价格。意向受让方完成报价并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的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竞价实施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项目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付款的支付方式。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 将除保证金以外的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受让方已支付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的保证金在《产权交易合同》签订后直接转为本次产权交易部分价款。受让方须同意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支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未按时支付交易价款,转让方有权暂停后续房屋买卖交易。受让方逾期支付交易价款,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金额并解除合同,另行公开处置标的,并要求受让方赔偿损失。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转让方同时承诺,如因转让方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正常推进或者发生其他违规违约行为时,以对竞买人设定的承诺条件承担同等损害赔偿责任。(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未按照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一经递交受让申请且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已完成对标的资产的全部尽职调查,已完全认可挂牌公告披露内容,并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全部保证金金额,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6、无论本项目协议成交或竞价成交,受让方须按成交金额的0.8%向联交所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缴纳账户名称:上海联 (略) ;账号:*00258;开户行:浦东发展银行黄浦支行。7、待转让方收到本项目全额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交易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启动办理标的房产后续产权交易、变更等手续;若在办理核税或交易的任何过程中,遇到国家税收政策、房地产政策、网签系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观因素变化,导致无法办理产权交易、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需协助转让方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转让方可与受让方解除《产权交易合同》和《房地产买卖合同》并退回受让方支付的所有交易价款,且就该等解除方式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8、转让标的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9、受让方资格条件应符合地方关于购房资格规定。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对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关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本转让项目受让方的资格,决定是否举牌受让转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10、受让方在竞买成功后,除竞买之日后因政府对房地产交易政策、法规、规定作出强制性调整,使受让方交易受约无法进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让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买受后的交易行为,也不得更换受让方主体。 11、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以房地产交易中心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日期为准)之前的租金收益、占有使用费、滞纳金等归转让方享有。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前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由转让方承担,交易双方办理完成房产过户手续之后的物业管理费(空关费)、维修基金、公共事业费由受让方承担。12、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时,须书面承诺:我方已知晓本项目标的房产仍在占用中,我方同意按照标的房产现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标的房产占用的问题和交接交付由我方负责处理,相关风险由我方承担。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6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2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公告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史经理 |
联系电话 | * |
特殊事项: | 请经纪机构登录后查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