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8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持续推进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109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范围、要求及程序
(一)发证范围。本次开展的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以批准文件或有效的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为依据,以使用现状为基础,以权属无争议为前提,遵循“依照申请、尊重历史、依法依规、房地一体、一户一宅”的原则,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申请确权登记的房屋是指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和构筑物。
(二)发证要求。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积极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扎实有序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按照不同时期,区分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推进”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要充分与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相衔接,将调查成果应用于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三)发证程序。1. 地籍调查。各乡(镇)可采取积极灵活的方式,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调查,充分利用之前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地籍和房屋调查项目的成果。部分尚未开展地籍调查的,要按照《地籍调查规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抓紧开展,形成满足确权登记需要的房地一体地籍调查成果。对权利人因外出等原因无法实地指界的,可采取授权委托所在村委会代办“先承诺后补签”、网络视频确认等由其本人承担地籍调查结果方式进行。2.确权登记颁证。由各乡(镇)统一发放登记申请;由乡镇组织乡村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区域发展办公室、农业农村、综合执法等联审部门和土地协管员入户指导村民登记统一办理。在入户过程中耐心指导村民填写,遇到权利人外出的,可采取授权委托所在村委会代办、 (略) 络视频等由其本人承担确权登记后果的方式进行,登记过程中不得收测量、登记费、不动产登记证书工本费等,要切实做到便民利民。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明、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填写《柘荣县农村宅基地权属认定表》等相关材料。
(2)初审。村(居)委会组织初审,填写宅基地权属初审意见后,提交乡(镇)人民政府。
(3)复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中心、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现场踏勘,并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
(4)公告。复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确权登记程序在村(居)委会公告栏张贴发布确权公告,公告期30天。
(5)确权。公告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出具确权意见。
(6)登记。申请人凭《柘荣县农村宅基地权属认定表》以及相关材料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一)宅基地确权登记
1.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居)民建房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改建、扩建的,且四至清楚、无土地权属纠纷,由所在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现状情况进行确认,公告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按照用地审批手续建房,未超过批准面积的,按批准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实际占用宅基地超出批准面积的,批准面积内予以确权登记,超出部分不予以确权。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2020年7月3日前,农民集体成员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但无权属来源的,待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明确该类型历史遗留问题处置办法后,按规定补办用地手续,持补办后的用地手续依申请予以办理登记。2020年7月3日后未经审批占地建房的,在违法行为未处置前,一律不得确权登记。
(二)有批准手续宅基地上的房屋确权登记
1.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建成的,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超出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只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并注明相关数据。
2.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建成的,根据已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确认房屋所有权,按不超过四层范围进行登记 ,超出四层和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予确权,只在房屋分户图和宗地图中以阴影标示,并注明相关数据。
3.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小区已经规划审批,按审批的层数与面积受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未经审批的按照《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柘农(2021)87号办理审批手续后申请确权登记。
(三)城乡规划审核
房屋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在办理时可不提交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建设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公告1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经乡人民政府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
(四)几种情形宅基地登记处理
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宅基地的,按下列情形处理:
(1)原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升学、兵役、婚姻、就业、投靠等正常人口迁移成为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其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批准建造的宅基地及房屋,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予以确权登记,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原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经原集体经济组织出具书面确认函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原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城市居民、华侨等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的,按照批准面积内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经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后,按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村(居)民因司法裁判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凭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证书记事栏注记“该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以司法裁判方式取得”。
4.不认定为“一户多宅”的几种情形:
(1)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两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2)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受遗赠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3)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4)实际使用宅基地超过用地面积标准或拥有多处宅基地,具备分户条件未分户的,可按照分户后的面积标准确权登记。
三、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一)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
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或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由申请人填写《柘荣县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附件6),经所在村集体研究同意并公告(附件7)30天无异议,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批准后,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2.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或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据有关土地批准文件,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登记
1.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或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建成的房屋,无权属纠纷,至今未进行改建、扩建,按现状建筑面积予以登记。
2.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在取得合法批准手续或合法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房屋,按照不动产登记规定办理。
四、附则
(一)对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设的除外)、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等,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凡有上述情况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不予登记。纳入乱占耕地建房的,按照相关处置方案办理。
(二)对伪造相关材料,骗取办理登记的,予以注销登记,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报请纪检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原出台的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所有权登记的办法及规范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书》
2.《柘荣县农村宅基地权属认定表》
3.《柘荣县农村宅基地房屋规划审核表》
4.《房屋土地权属具结书》
5.《公告》
6.《柘荣县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
7.《公告》
柘荣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房屋质量安全具结书
兹有坐落于 的不动产,原产权人 ,现产权人 ,权属证号(编号): ,使用土地面积: ,建筑面积: 。
在施工过程中没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工程竣工后,曾组织设计、施工共同验收,认为符合设计要求,一致同意交付使用。根据工程质量责任制原则,如一旦发现质量异常情况,本人负责及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绝不隐瞒。本人愿意承担因房屋质量安全问题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具结人:
年 月 日
附件2
柘荣县农村宅基地权属认定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其他成员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
土地房屋坐落 | 柘荣县乡村(社区)路号 | ||||
申请用地位置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土地房屋基本情况 | 宅基地 情况 | 原批准用地手续 | 原批准用地面积 | ㎡ | |
总用地面积 | ㎡ | 申请确权面积 | ㎡ | ||
房屋情况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
建筑面积 | ㎡ | 竣工时间 | 年月 | ||
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及申请理由 | 本宗房屋于 年 月建置,属(自建、继承、分家析产、购得)房产,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实施过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现申请对该宅基地进行确权,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内容真实,若有虚假和隐瞒,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意见 | 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申请确权的宅基地确系申请人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同意申请。 村(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审核意见(村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申请人拟申请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拟申请确权的宅基地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相关情况已经社区村(居)委会公示确认。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符合申请宅基地确权条件,同意确定申请人 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相关事项说明 | 本表适用于1987年1月1日前利用宅基地建成的房屋,至今未改建、扩建的。 |
附件3
柘荣县农村宅基地房屋规划审核表
申请人 | 身份证号码 | ||||
家庭其他成员 | 姓名 | 与申请人关系 | 身份证号码 | ||
土地房屋坐落 | 柘荣县乡村(社区)路号 | ||||
申请用地位置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土地房屋基本情况 | 宅基地 情况 | 原批准用地手续 | 原批准用地面积 | ㎡ | |
总用地面积 | ㎡ | 申请确权面积 | ㎡ | ||
房屋情况 | 房屋结构 | 房屋总层数 | |||
建筑面积 | ㎡ | 竣工时间 | 年月 | ||
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及申请理由 | 本宗房屋于 年 月建置,属(自建、继承、分家析产、购得)房产,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实施过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现申请对该宅基地进行确权,本人承诺以上所述内容真实,若有虚假和隐瞒,愿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意见 | 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申请确权的宅基地确系申请人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同意申请。 村(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 ||||
规划建设审核意见(区域发展办公室) | 经核实,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申请确权的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符合城乡规划,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拟同意其确权申请。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经审核,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符合申请宅基地确权条件,同意确定申请人 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符合规划部分 为层, 平方米。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相关事项说明 | 本表适用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利用宅基地建设的房屋。 |
附件4
房屋土地权属具结书 我户现有房屋坐落于 镇(街道) 村(社区),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属 (土木、砖木、石)结构房屋,共 层,占地面积 平方米(有土地手续面积 平方米,无土地手续面积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于 年月建置,属我户 (自建、继承、分家析产、购得)房产,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未实施过扩建、翻建或改建,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产权属纠纷。 以上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具结人身份证号码: 具结人(签章): 年 月 日 |
证明书 今证明具结人系本村(社区)村(居)民,以上内容确系其亲自出具,内容属实,特此证明。 证明机关(签章): 见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公告
经我村(居)委会查明,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权利申请人: ,身份证: ,该户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坐落于 镇(街道) 村(社区) 号,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于 年 月建成,系申请人一户 (自建、继承、分家析产、购得)房产,属 结构房屋,共 层间,建筑占地面积 平方米(其中,有用地批准手续面积 平方米,无用地批准手续面积 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宅基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实施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现按照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现就该户申请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相关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30天)。公告期间如对上述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现状及历史使用情况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将同意申请人的确权登记申请。
特此公告。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件6
柘荣县集体建设用地权属审核表
申请单位 | 机构代码 | ||||||
法定代表 | 联系电话 | ||||||
土地坐落 | 柘荣县乡村(社区)路号 | ||||||
用地位置 | 东至: | 西至: | 南至: | 北至: | |||
土地房屋基本情况 | 总用地面积 | 土地用途 | |||||
建筑结构 | 建筑层数 | ||||||
建筑面积 | 建设年限 | ||||||
土地房屋权属来源及申请理由 | 本单位于 年 月因建设占用集体土地,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也未实施过扩建、改建或翻建,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现申请确认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本单位承诺以上所述内容真实,若有虚假和隐瞒,原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 ||||||
村(居)委会意见 | 经核实,申请单位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确系申请单位使用,且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经集体研究并公告30天无异议,同意申请。 村(居)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 ||||||
自然资源审核意见(村乡建设和生态环境办公室) | 申请人拟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 平方米。根据申请人申请及陈述的内容,拟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四至清楚、无土地和房屋权属纠纷,相关情况已经社区村(居)委会公示确认。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规划建设审核意见(区域发展办公室) | 经核实,申请单位申请确权的集体建设用地及其地上房屋符合城乡规划,拟同意按 用途进行确权。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 | 经审核,申请单位申请及陈述的内容属实,符合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条件,拟同意确认该申请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用途为 。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县自然资源局审核意见 | 拟同意,呈县政府审定。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
县人民政府审定意见 | 同意审核意见,批准申请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7
公告
经我村(居)委会查明,兹有集体建设用地坐落于 镇(街道) 村(社区) 号,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系申请单位于 年 月 日建设占用,占地面积 平方米(有土地手续面积 平方米,无土地手续面积 平方米),地上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
该土地和房屋由申请单位使用,四至清楚且无权属争议,现按照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就该申请单位申请确权登记的土地和地上房屋相关情况予以公告。
公告期限自 年 月 至 年 月 日止(30天)。公告期间如对上述土地和房屋的权属、现状及使用情况有异议的,请及时向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并将同意申请单位对以上所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申请确权登记。
特此公告。
村(居)民委员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