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事项 | 风险点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一、行政许可 | 1 城镇建设用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2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 3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 4 临时用地审批 5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6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7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批准 8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9 不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0 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荒山、荒地、荒坡、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11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 1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14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15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16 古树名木保护方案及移植审批 17 省内调运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受 (略) 调运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18 县属国有林场、集体、个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9 《产地检疫合格证》核发 20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进出口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许可 21 辖区内营利性治沙活动审批 22 森林防火期内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许可 23 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审批;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24 一类编案单位的森林经营方案的核准和备案(县属国有林场) 25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批) 26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5 | 受理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不能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审查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首席代表 |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 | 中 | 分管局领导 | ||||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 | 高 | 局主要领导 | ||||
送达阶段:工作懈怠,未及时送达文件拖时延时,应明示或公布的信息未履行职责责任。 | 低 | 股室负责人 | ||||
事后监管阶段:制度机制缺失或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形成无法监管、无人监管或无效监管的局面。 | 低 | 股室负责人 | ||||
二、行政处罚 | 1 对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处罚 2 对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3 对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4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5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6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处罚 7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8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9 对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处罚 10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1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2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的处罚 13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处罚 14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牧草地进行表土剥离的处罚 15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处罚 16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处罚 17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8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19 对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处罚 20 对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处罚 21 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处罚 22 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处罚 23 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24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25 对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处罚 26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处罚 27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28 对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29 对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30 对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处罚 31 对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采矿许可证的处罚 32 对不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费用的处罚 33 对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34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罚 35 对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转让采矿权的处罚 36 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37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38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39 对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40 对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41 对不及时办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42 对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处罚 43 对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处罚 44 对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处罚 45 对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处罚 46 对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处罚 47 对扰乱、阻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侵占、损坏、损毁矿山地质环境监测设施或者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设施的处罚 48 对不按规定进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处罚 49 对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矿产资源储量统计资料的处罚 50 对建设项目擅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的处罚 51 对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未按期治理的处罚 52 对采矿权人未定期向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如实提交监测资料的处罚 53 对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未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处罚 54 对未按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的处罚 55 对未按规定的期限汇交地质资料的处罚 56 对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 57 对擅自发布或者扩散区域性地质灾害趋势预报和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预报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58 对未按规定提供年度报告等有关资料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59 对未办理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泉水资源)勘查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60 对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61 对古生物化石发掘单位未按照规定移交发掘的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2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3 对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本单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档案的处罚 64 对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处罚 65 对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66 对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67 对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68 对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矿山水循环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等指标的处罚 69 对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70 对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71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72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处罚 73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的建设和运行维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处罚 74 对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及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75 对测绘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76 对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处罚 77 对中标的测绘单位向他人转让测绘项目的处罚 78 对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79 对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80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81 对测绘单位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处罚 82 对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83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等两类情形的处罚 84 对实施基础测绘项目,不使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或者不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处罚 85 对干扰或者阻挠测量标志建设单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86 对测绘成果保管单位未按照测绘成果资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测绘成果资料,造成测绘成果资料损毁、散失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87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88 对应当送审而未送审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处罚 89 对不需要送审的地图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处罚 90 对经审核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地图未按照审核要求修改即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91 对弄虚作假、伪造申请材料骗取地图审核批准文件,或者伪造、冒用地图审核批准文件和审图号的处罚 92 对未在地图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送交样本的处罚 93 对互联网地图服务单位使用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提供服务,或者未对互联网地图新增内容进行核查校对的处罚 94 对通过互联网上传标注了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地图上不得表示的内容的处罚 95 对最终向社会公开的地图与审核通过的地图内容及表现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审图号有效期届满未重新送审的处罚 96 对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97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和假冒授权品种的处罚 98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99 对违反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相关规定的处罚 100 对作为良种推广、销售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的林木品种或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林木良种的处罚 101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02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03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处罚 104 对抢采掠青、损坏母树或者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种的处罚 105 对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 106 对未按计划使用林木良种的处罚 107 对违反规定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处罚 108 对拒绝阻挠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种子监督检查的处罚 109 对《种子法》未规定的违法生产、加工、包装、检验和贮藏林木种子行为的处罚 110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 111 对伪造林木良种证书的处罚 112 对违规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处罚 113 对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的处罚 114 对未按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115 对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16 对擅自向社会发布林业有害生物预报预警信息的处罚 117 对未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在省际间调运应检物品的处罚 118 对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区和疫区内的应检物品,调往林业有害生物重点预防区和其他未发生疫情的寄主林区、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19 对入境的应检物品无《植物检疫证书》或着货证不符运递应检物品的处罚 120 对拒不回收或销毁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扩散的处罚 121 对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点利用管理规定的处罚 122 对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123 对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24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125 对非法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省重点保护和有重要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处罚 126 对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27 对非法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128 对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处罚 129 对非法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处罚 130 对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处罚 131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处罚 132 对非法食用野生动物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133 对未取得采集证或未按采集证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34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35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36 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37 对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山、采石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138 对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罚 139 对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处罚 140 对擅自进行影响风景名胜区生态和景观活动的处罚 141 对开矿、修路、筑坝、建设之外的施工行为造成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破坏的处罚 142 对损毁、涂改、擅自移动湿地保护标志的处罚 143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改变、占用湿地用途的处罚 144 对擅自建造建筑物、构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设施的处罚 145 对破坏野生动物繁殖区和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的处罚 146 对捡*、收售动物卵的处罚 147 对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或不服从管理、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 148 对非法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烧荒等活动,造成自然保护区破坏的处罚 149 对拒绝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50 对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损伤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处罚 151 对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 152 对刻划、钉钉、攀树、折枝、悬挂物品或者以古树名木为支撑物等三类行为的处罚 153 对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154 对擅自处理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的处罚 155 对擅自使用森林公园名称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156 对未按照批准的森林公园总体规划进行建设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处罚 157 对在森林公园内的林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种籽和药材的处罚 158 对未在危险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伤害的区域设置安全保护设施或者警示标识的处罚 159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的处罚 160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毁坏的处罚 161 对盗伐林木和滥伐林木的处罚 162 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的处罚 163 对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林木的处罚 164 对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处罚 165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66 对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 167 对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处罚 168 对森林资源调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森林资源核查报告的处罚 169 对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 170 对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 171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处罚 172 对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严格执行违法案件立案标准; 7、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关系人回避制度; 8、严格落实行政处罚程序和规范要求; 9、建立违法案件结案审理和结案集体研究制度,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 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 | ||||
调查阶段:管理不严格,导致执法程序和规定不能严格落实。徇私牟利,导致调查结果不真实客观。 | 低 | 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 | ||||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 | 中 | 政策法规股负责人 | ||||
告知阶段:工作简单粗暴,不严格执行规定程序,或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不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 低 | 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 | ||||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作出决定。 | 中 | 局分管领导、局主要领导 | ||||
送达阶段:工作懈怠,未及时送达文件拖时延时,应明示或公布的信息未履行职责责任。 | 低 | 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 | ||||
执行阶段:在执行处罚过程中发生收受财物或娱乐消费等腐败行为,不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 高 | 执法监察大队负责人 | ||||
三、行政征收 | 1、 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2、土地复垦费征收 3、土地闲置费征收 | 4 | 受理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不能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事后监管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政务中心国土局窗口负责人 地质矿产股负责人 |
审查阶段:违规审查,徇私谋利审查超时。 | 中 | 分管局领导 | ||||
决定阶段:不依法依规作出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作出决定。 | 高 | 局主要领导 | ||||
事后监管阶段:制度机制缺失或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形成无法监管、无人监管或无效监管的局面。 | 低 | 地质矿产股负责人 | ||||
四、行政给付 | 无 | |||||
五、行政奖励 | 无 | |||||
六、行政强制 | 1 (略) 强制拆除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2 (略) 强制拆除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重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 (略) 强制交出国家建设征收的土地 4 加收未按规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 5 封存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和林产品 6 代履行 7 封存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8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林木以及从事破坏森林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9 查封与破坏森林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10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11 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12 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及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13 查封与野生动物保护违法案件有关的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 14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来源非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从事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的工具、设备或者财物 15 查封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活动有关的场所 | 5 | 受理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不能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审查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首席代表 |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 | 中 | 分管局领导 | ||||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决定。 | 高 | 局主要领导 | ||||
送达阶段:工作懈怠,未及时送达文件拖时延时,应明示或公布的信息未履行职责责任。 | 低 | 股室负责人 | ||||
事后监管阶段:制度机制缺失或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形成无法监管、无人监管或无效监管的局面。 | 低 | 股室负责人 | ||||
七、行政确认 | 1 不动产登记 2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3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4森林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 5 | 受理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不能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审查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首席代表 |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 | 中 | 分管局领导 | ||||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作出决定。 | 高 | 局主要领导 | ||||
送达阶段:工作懈怠,未及时送达文件拖时延时,应明示或公布的信息未履行职责责任。 | 低 | 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首席代表 | ||||
事后监管阶段:制度机制缺失或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形成无法监管、无人监管或无效监管的局面。 | 低 | 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首席代表 | ||||
八、行政裁决 |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因勘查作业区范围或矿区范围争议裁决 | 5 | 受理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不能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审查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首席代表 |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 | 中 | 分管局领导 | ||||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作出决定。 | 高 | 局主要领导 | ||||
送达阶段:工作懈怠,未及时送达文件拖时延时,应明示或公布的信息未履行职责责任。 | 低 | 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首席代表 | ||||
事后监管阶段:制度机制缺失或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形成无法监管、无人监管或无效监管的局面。 | 低 | 政务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首席代表 | ||||
九、行政规划 | 1、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2、 (略) 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 | 5 | 规划目标确定阶段:规划目标设定不切合实际,随意应付了事。 | 低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论证和规划起草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审核签发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股室负责人 |
前期调研论证阶段:工作责任心缺失,敷衍应付,对规划编制前期调研不充分。 | 中 | 股室负责人 | ||||
起草规划草案阶段:工作责任心缺失,敷衍应付,规划可操作性与土地利用规划、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不相符合。 | 中 | 分管局领导 | ||||
审核签发阶段:在规划编制审核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 | 高 | 局主要领导 | ||||
指导实施阶段:后续指导或监督落实不到位,造成无人落实、无人监管检查、工作流于形式等不良后果。 | 低 | 股室负责人 | ||||
十、其它权力 | 1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2 矿业权设定抵押备案 3 矿产资源统计 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项目及资质备案 5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6 建设工程验线 7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批准 8 对个人或社会投资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复垦项目设计书的审查 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情况认定 10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审核 11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12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初审 13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14 猎捕、出售、购买、利用、人工繁育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15 改变国有林地使用权审核 16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含临时使用林地)审核 17 (略) 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18 县规划区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审查 | 4 | 受理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对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受理,不能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为获取非法利益,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 中 | 1、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岗选人,以权定责; 2、加强法规政策学,促进权力正确行使; 6,加强对受理和审查阶段的抽查检查密度,加强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前预防、事中纠正和事后处置工作; 7、重点加强决定阶段的风险管理,依法依规,严格落实审批要求。 | 股室负责人 |
审查阶段: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或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审核把关不严,违规审查或超时审查。 | 中 | 分管局领导 | ||||
决定阶段:以权谋私,不依法依规作出审批决定。或应当集体决策的,违背民主集中制原则,违法违规作出决定。 | 高 | 局主要领导 | ||||
事后监管阶段:制度机制缺失或责任落实执行不到位,形成无法监管、无人监管或无效监管的局面。 | 低 | 股室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