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
你单位提交的《 (略) 关于对〈黄河流域(万荣段)汾河治理保护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进行审批的请示》(万水函字〔2022〕8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施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两岸提防等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 (略) 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书报送相关市、县级 (略) 门,并接受 (略) 及 (略) 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省级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四、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或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五、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工程建设涉及其他手续 (略) 门依法办理。
六、工程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黄河流域(万荣段)汾河治理保护工程防汛抢险联通桥梁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山西省水利厅
2022年6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黄河流域(万荣段)汾河治理保护工程防汛抢险联通桥梁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2年5月16日,山西省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太原召开《黄河流域(万荣段)汾河治理保护工程防汛抢险联通桥梁工程涉汾河防洪评价报告》视频审查会。参加会议的有 (略) 、 (略) 、许昌 (略) 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 (略) 山西分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同意通过审查,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万荣县行政审 (略) 于2022年3月以万审管审字〔2022〕 (略) 文对《黄河流域(万荣段)汾河治理保护工程初步设计报告》进行了批复。建设项目位于汾河(万荣段)裴庄镇、光华乡、荣河镇。工程建设 (略) 分:堤防护岸加固工程、生态防护工程、沟壑水保工程、生物多样性恢复、防汛抢险联通桥梁工程。
二、本次评价对象为黄河流域(万荣段)汾河治理保护工程防汛抢险联通桥梁工程。防汛抢险联通桥梁 (略) K484+487,桥梁全长 *** m,共18跨,宽度为12m;上部采用连续预应力混凝土T梁,下部为钻孔灌注桩基础。
三、防汛抢险联通桥梁为大桥,防洪标准为50年一遇,该段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 *** -2014)规定。
四、基本同意洪水计算方法及成果:50年一遇设计洪水洪峰流量为1950m3/s,20年一遇设计洪水洪峰流量为1500m3/s。
五、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一)防汛抢险联通桥梁工程建成后20年一遇洪水最大壅水高度为0.04m,壅水长度为4.0m。
(二)防汛抢险联通桥梁工程建成后50年一遇洪水总冲刷深度为 *** m。
六、工程施工应安排在非汛期。
七、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结论。
八、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方案。
九、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十、工程施工必须在当地 (略) 门的监督下进行,施工期间严禁向河道内弃土、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后,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损毁堤防予以恢复,确保行洪安全。
十一、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
抄送: (略) 、行政审 (略) , (略) 、行政审 (略) 。
2022 年 0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