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4月7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开,期限为2024年4月7日-2024年4月1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8-*
通讯地址:安平县行政审批局 邮编:*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安平 (略) 厂年产聚氨酯制品 100 吨项目 | (略) 安平县河北安平高新技术产业开 (略) 9 号安 平 (略) (略) 院内 | 安平 (略) 厂 | 河北省 (略) | 项目租赁现有厂房,建筑面积 720 平方米,购置烘箱 2 台,浇注机 2 台, (略) 2 个,模具若干,年产聚氨酯制品 100 吨 | 1、本项目预热、浇注及硫化工序废气排放口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 高排气筒排放,确保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表 5 排放限值;无组织废气通过加强管理,车间封闭,确保厂区内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表 A.1 厂区内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 2 标准; 2、生活用水经厂区化粪池处理后经园 (略) 排入安平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3、选用低噪声设备、加装基础减振、 厂房隔声,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3 类标准; 4、聚氨酯边角料和原料废包装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过滤棉和活性炭暂存于危废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5、项目已通过安平县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备案(安高新备字〔2024〕8 号),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