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第9号)、关于印发《 (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项目环评报告及其批复的要求, (略) 富 (略) 建设项目一期进行验收。验收工作组由建设单位、检测单位、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代表组成对项目进行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将验收结果向社会公示如下:
建设单位: (略) 富 (略)
建设地址: (略) 清溪镇 (略) 45号101室
建设内容: (略) 富 (略) ,项目占地面积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项目主要从事监控摄像头塑胶外壳的加工生产,年加工生产监控摄像头塑胶外壳约180吨。本项每天工作8小时,每天1班制,年工作日计300天,年工作2400小时。项目员工人数约为40人,均不在项目内食宿。
本项目分期建设,一期年加工生产监控摄像头塑胶外壳约80吨,员工20人,部分员工在项目内住宿,年工作时间300天,工作为每天1班制,每班8小时。
公示内容:验收意见、验收监测报告 (详见附件)
公示时间:2025年01月08日-2025年02月21日 (28工作日)
联系人:杨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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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如对以上公示内容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需署真实姓名,单位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