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信息
转让方基本情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相关附件
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账户名称 | 天津 (略) | 银行账户 |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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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略) |
资产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 天津通信广播集团有限公司拟处置津ARH585车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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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天 (略) | |||||||
评估机构 | 天津 (略) | 评估基准日 | 2024-07-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天津津智国有 (略)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10-31 | |||||||||
评估值(万元) | 7.76 | 账面价值(万元) | 6.(略)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该项目评估值及挂牌价为含增值税价值,未考虑评估值增减可能产生的纳税义务变化。 2.本次转让的机动车详情详见《评估报告》等相关备查文件。 3.本次转让车辆产权属证书齐全,不存在漏检情况(如项目成交后, (略) 于漏检状态,车辆验车、年检、保险等事宜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方承诺本次转让的机动车无抵押、无纠纷、无诉讼、无对外租借等情况。 4.本次车辆转让中车牌号不在交易范围内,表显里程仅供参考,车辆办理过户交接手续时,实际车况及行驶公里数如与评估报告的内容有差异的,不影响本次交易的价格和结果。 |
标的信息
车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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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天津 (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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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略) (略) (略) 185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牛玉明 | 成立日期 | 1985-12-26 | |||||||||
注册资本 | (略)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略) | 所属行业 | 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略)83N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投资管理;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通信设备制造;通讯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商业综合体管理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停车场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服务消费机器人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实验分析仪器销售; (略) 设备制造; (略) 设备销售; (略) 应用服务;网络设备销售;智能无人飞行器销售;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软件外包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略) 理服务; (略) 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电视机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不含广播电视传输设备);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办公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摄像及视频制作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经理办公会 |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监管 | 监管机构属地 | 天津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天津津智国有 (略)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略)MA06DU304A | |||||||||
批准单位 | 天津 (略) | 批准日期 | 2024-08-12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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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1-26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12-02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天津 (略) (以下简称“天津产权”)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车辆现状情况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转让车辆涉及的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依据独立判断确认自愿全部接受本次转让公告之内容,已到相关车辆管理机构咨询,了解车辆过户的相关政策,自愿承担本转让资产项目以现状转让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转让方对本次转让车辆项目的品质、使用性能及车辆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 2、本项目标的评估报告仅供参考,本次转让的车辆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现场看样,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交易机构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时须向天津产权提供《承诺函》及转让方盖章确认的《现场看样确认函》。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看样事宜,没有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谢绝入内,转让方不予接待。(联系人:郭女士 电话:(略))。 3、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期间向天津 (略) 提交受让申请及相关附件的书面材料,并将交易保证金支付至天津产权专用结算账户,按照规定办理受让登记并支付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为合格意向受让方。 4、信息披露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转让,意向受让方支付的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直接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征集到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 (略) 络竞价方式转让,保证金 (略) 络竞价保证金,网络竞价后,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网络竞价保证金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后相应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未受让成功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 (略) 有关规定和程 (略) 径无息退还。 5、最终受让方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的《资产交易合同》,且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 6、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有权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扣除意向受让方已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 (1)意向受让方已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两家(含)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意向受让方未 (略) 络竞 (略) 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定最终受让方的; (3)最终受让方未在产权交易机构书面通知期限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 (4)最终受让方未在签订《资产交易合同》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缴纳至天津 (略) 指定银行帐户的。 7、本次产权交易产生的双方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服务费、增值服务费)均由受让方承担。涉及车辆维修、年检、保险、过户税、费等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9.受让方须同意在天津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10、该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2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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