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 (略) :
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中新 (略) 编制的《年产*吨输(储)氢非金属复合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 (略) 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 (略) 2024年11月11日 (略) 务会研究审查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元,环保投资*元,于新 (略) 经济技 (略) ( (略) ) (略) 516号(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87°22′00.041″,北纬43°52′35.420″)输(储)氢非金属复合材料项目。项目租用 (略) (略) 现有厂房进行改扩建,项目建设内容:扩建玻璃钢管线管生产线、1条柔性复合管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新建1条车载气瓶生产线及其配套设施,原有125平方米库房改建为危废暂存库,其余公辅工程依托原有项目。项目生产工艺:玻璃钢管线管生产工艺:配胶穿纱、缠绕成型、固化、脱模、切割、压力试验、入库;气瓶生产工艺:注塑、缠绕、固化;柔性复合管生产工艺:投料、加热挤出、缠绕、外层复合、冷却定型、扣压、压力试验。固化工序使用电加热。项目建成后年产玻璃钢管线管1500吨/年,复合气瓶200吨/年,柔性复合管3600吨/年。
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混料、切割、注塑、缠绕、固化、挤出等过程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采取布袋除尘器+活性炭吸附+催 (略) 理后,由15米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非*烷总烃、苯*烯、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项目所用的环氧树脂、固化剂等产生VOCs的原辅材料均储存于密闭包装桶放置在车间内,确保废气中的非*烷总烃、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表A.1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3类标准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冷却水、试压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 (略) ,最终排入下 (略) (略) 理。
(六)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 (略) 置工作。项目边角料、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进行综合利用;除尘器粉尘回用于生产;废催化剂、废机油、废活性炭、废固化剂桶、废环氧树脂桶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库内,定期交由具有危废经营资 (略) 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须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span>*-2020)要求管理;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环卫部 (略) 理。
(七)经核定,本项目核定总量为,VOCs:1.489吨/年,颗粒物:0.197吨/年,VOCs从 (略) 减排项目、 (略) 油漆源头替代项目中2倍替代, (略) 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
(八)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严格 (略) 防渗措施,危废暂存库按照重 (略) 要求防渗。
(九)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十)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 (略) 重新审核。
(十一)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年产*吨输(储)氢非金属复合材料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 (略) (略) 经济技 (略) ( (略) )分局〔以下简称“ (略) ( (略) )分局”〕。
(十二)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项目应按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有关要求,开展企业环保绩效分级,确保建设项目原辅材料、无组织排放、VOCs治污设施、排放限值、监测监控水平等指标达到B级及以上水平。
四、委 (略) ( (略) )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 (略) 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 (略)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
通讯地址: (略) (略) 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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