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水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地下水管理条例》《农田水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水工程管理保护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 (略) 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地见效,加大对涉水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占河湖、妨碍行洪安全、破坏水利工程、非法采砂、非法取水、人为造成水土流失等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工作要求,现将我旗河湖安全保护专项执法行动举报渠道公示如下:
一、举报电话及受理时间
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
水利部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网http://**
旗水利局监督举报电话:0477-*
伊金霍洛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电话:0477-*
红庆河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举报电话:0477-*
纳林陶亥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举报电话:0477-*
苏布尔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举报电话:0477-*
伊金霍洛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举报电话:0477-*
乌兰木伦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举报电话:0477-*
阿勒腾席热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举报电话:0477-*
札萨克镇综合行政执法局监督举报电话:0477-*
二、举报范围
伊金霍洛旗全域。
三、违法问题种类
(一)河湖安全领域。1、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行为,包括在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厂房、民房、码头、光伏电站、大棚等阻水建筑物或构筑物;2、阻碍河道行洪的成片林木、高秆作物等;3、第三方修建的跨河、穿河的桥梁、管线、渡槽等妨碍行洪的设施,压缩河道行洪断面;3、修建围堤、生产堤等侵占河道,防洪堤、护岸工程建设缩窄原河道等违法活动;4、河湖“四乱”行为,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安全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5、未经批准擅自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砂,以及超范围、超深度、超期限、超许可量等未按许可要求的非法采砂行为;6、以疏浚为名的采砂行为,依法惩处其中的黑恶势力犯罪行为;7、涉河建设项目是否有审批手续,是否按洪评批复落实相关措施并验收,在建的项目是否编制度汛应急预案。8、采煤、采石、洗砂、侵占破坏河道的行为;9、违规拦河筑坝、违规挖筑鱼塘、大口井等妨碍河道行洪问题;10、非法围垦河湖的行为;11、擅自在河道内倾倒废水、工业垃圾、病死动物等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二)水资源开发利用领域。1、未经批准擅自取水,超计划、超定额、超批复用水,批用不符,用水计量设施不完善,用水台账不规范,节水措施落实不到位,水利管理机构制度不健全,水资源税不按时缴纳;2、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取水、排水行为;3、拒不服从水资源调度、不落实最小生态流量泄放和因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等行为;4、破坏饮用水水源、破坏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等违法行为。
(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建设领域。1、擅自破坏水土保持设施,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3、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3、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行为;4、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5、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6、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或治理不符合规定;7、未依法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8、未组织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等行为。
(四)农牧水利和水利信息化保障领域。1、在水源井周边钻凿非生活用水井或者修建水源工程,在农村牧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2、破坏饮用水水源等违法行为;3、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妨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行洪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实施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 4、人为损毁、破坏水利计量、数据传输设备等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
(五)防洪安全及重点水利工程运行保障领域。1、病险水库未能落实限制运用措施,不能及时除险加固的;2、未经审批擅自调高汛限水位;3、水库未经蓄水验收投入使用的;3、大坝及泄水、输水等建筑物的强度、稳定、泄流安全不满足规范要求,存在工程安全异常变形或近坝坡不稳定以及大坝防渗和反滤水设施存在严重缺陷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4、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有重大安全隐患和久拖不决的一般隐患的;5、有限空间作业未经审批或未开展有限空间气体检测的;6、水库大坝、溢洪道、放空设施以及河道堤防、险工险段、穿堤建筑物日常管理发现问题不能及时整改造成安全隐患的;7、毁坏大坝或者其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设施的;8、擅自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破坏大坝正常运行的;9、损毁和擅自占用淤地坝的;10、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建筑房屋占用库区、倾倒垃圾及其他物料、修造坟墓和其他构筑物、在库区内填库造地、在堤防上垦植放牧的;11、拒不服从防汛抗旱调度的行为;11、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大坝及其附属设施、河岸堤防等水利工程安全的行为。
(六)常态化抓扫黑除恶。将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贯穿于此次专项执法行动,重拳打击涉水领域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问题。
伊金霍洛旗水利局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