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定代表人:周*强
住所: (略) 杭州西湖区西港发展中心西幢604室 -1
2023年1月7日, (略) (略) (略) 临泉县古沈大道与兴泉大道交口东北侧的临泉芬芳四季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项目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临泉县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7日,在临泉芬芳四季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项目工地现场,使用一台挖掘机对砖渣等建筑垃圾进行挖掘、转运作业。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授权委托书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王超蓉 (略) (略) 临泉芬芳四季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项目授权委托代理人身份;
2.2023年1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3年1月7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 (略) (略) 在在临泉县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7日,在临泉芬芳四季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项目工地现场,使用一台挖掘机对砖渣等建筑垃圾进行挖掘、转运作业的环境违法事实;
3. 2023年1月 7日现场照片视频。证 (略) (略) 在在临泉县启动重污染天气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7日,在临泉芬芳四季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项目工地,使用一台挖掘机对砖渣等建筑垃圾进行挖掘、转运作业的环境违法事实;
4.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 3份,证明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略) 临泉芬芳四季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项目的作业挖掘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至重污染天气解除;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监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 (略) 临泉芬芳四季园林景观工程一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在此期间,你公司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机械。若擅自撕毁封条,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 60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颍 (略) 提起行 政诉讼。
(略) 生态环境局
2023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