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略) (略) 租赁位 (略) 西郊西山清泉村104团煤矿矿区部分房屋建筑物 | 项目编号 | N0125FCZZ*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4-08-23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9-05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按(5)个工作日为周期延牌,最多延长至2025年8月22日。 |
标的 概况 |
| |||||||||||||||||||||||||||||||||||||
评估情况 | 评估价 | *.00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12 | |||||||||||||||||||||||||||||||||||||
评估机构 | 新疆瑞 (略) | |||||||||||||||||||||||||||||||||||||
租金底价(元) | *.00 | |||||||||||||||||||||||||||||||||||||
出租方情况 | 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略) (略)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 | ||||||||||||||||||||||||||||||||||||
出租方承诺 | 我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以下统称“交易所”)提出申请,将持有的租赁标的公开招租,由交易所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并组织交易。我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出如下承诺: 一、上述租赁资产权属清晰明确,我方拥有该产权的合法处分权,对该产权租赁的行为已经过有效的决议及相应批准。 二、上述租赁资产及随其租赁的相关权利,于租赁时不存在任何影响和限制该产权完成租赁的瑕疵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涉诉、担保、查封、扣押、冻结、未通知优先权人或其他有关权利人等)。 三、贵所有权对我方提交的项目资料依贵所组织交易的实际需要予以披露,我方对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资料瑕疵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四、我方确保上述租赁资产在租赁期间不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若因此导致纠纷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如因不可抗力造成交易期间发生与向贵所提交的项目资料显示不相符合的变化,在不可抗力发生的三日内告知贵所,按相关规定进行后续工作。 五、贵所向我方发出各类征询意见的通知后,我方承诺根据函件具体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回复,若因回复不及时造成交易延误或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六、确定最终承租方三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逾期未签订造成交易未达成的,由我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 七、该声明及承诺表明我方自愿严格遵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机制,我方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各项经济及法律责任。 | |||||||||||||||||||||||||||||||||||||
出租方决策文件 | 《 (略) (略) 房屋资产挂牌出租有关事项的董事决定》 | |||||||||||||||||||||||||||||||||||||
行为批准或备案机构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有资产经营(集团) (略) |
特别 | 一、此次出租的房屋建筑物尚未办理权属证书,所占土地出租方已提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国土资源局2013年11月向新疆 (略) 以划拨方式交付该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2015年3月给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新疆 (略) 以划拨方式取得该土地权属无争议证明;本次新疆 (略) 出具《情况说明》, (略) , (略) 对本次资产负责租赁,若因权证及权属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和责任由新疆 (略) 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二、此次出租方提供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意见书》《质量监督报告》等相关资料。出租方已出具承诺函承诺本次租赁房产及土地权属存在瑕疵或负担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其承担。 三、鉴于此次出租的房屋面积较大,出租方要求仅限办学或培训使用,承租方须取得相关办学或培训资质,不允许分租及转租; 四、此次估价结果包含房屋建筑面积、通用性较强的二次装修、室内不可移动的设施设备及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包含室内的动产及其他财产或权益。 五、出租方提供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乌沙)登记变字[2020]第 974号, (略) 一0四团煤矿为出租方的曾用名。本次房屋出租为现状出租,因产证等问题造成各项经营手续无法办理的,出租方不承担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六、若交易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应就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争议协商解决,其余部分继续履行。 七、此次租赁房屋建筑物面积以出租方提供房地产基本状况明细表评估,如与实际测量面积或最终权属登记证载面积不一致,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成交租金不作调整。 八、意向承租方应充分了解此次租赁标的产权情况后再进行报名,因租赁资产发生规划调整、产权争议、质量安全纠纷、租赁合同效力纠纷等,相关后果均由承租方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九、项目成交后若因国家、属地政策变化需要拆迁或土地收储等各项政策造成承租方损失或无法继续租用的,出租方不承担承租方任何损失和补偿,承租方须无条件服从租赁标的相关的政策要求,如有拆迁奖励等均归出租方所有。 十、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出租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出租房屋性质是否满足承租后经营性质的需要,自行了解该租赁房屋建筑物等资产的详细情况和产权瑕疵,自行实地考察租赁物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承租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承租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承租方承租后,因租赁资产瑕疵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无法办理相关经营性手续而可能产生的任何纠纷和责任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与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十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须持双方盖章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前往交易所报名登记并缴纳保证金。 十二、其他详见《房地产租赁估价报告》《租赁方案》《租赁房屋面积明细表》等备查资。 |
交易 | 资金缴纳方式 | 钱包支付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 |
标的交割 | 以现状为准 | |
与租赁相关的其他条件 | 一、意向承租方须自行进行现场标的物勘查;标的物以现状进行租赁,意向承租方须自行去现场详查标的后进行承租登记。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勘查期,意向承租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资产租赁项目所涉及资产评估报告等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勘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资产租赁公告之内容,且依据其勘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按其现状全部承租,不得以不了解租赁标的为由解除租赁关系。承租方在租赁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意向承租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资产租赁合同》,承租方在《资产租赁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剩余半年租金及按全年计算的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三、本次租赁标的挂牌租金为:301.*元/首年。 四、租赁期限:3年。 五、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按照“先支付,后使用”的原则,以提前一个月预交的方式每半年向出租方交纳租金。租期内租金不递增。 |
交易 指南 | 竞价规则 | 竞价人在竞价前 (略) (http://**)的《 (略) 会员注册须知》、《 (略) 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 (略) 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 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 (略) 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 |||
现场展示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24-08-23 09:00:00 至 2024-09-05 17:00:00 | |||
报名手续 | 意向承租方须于本项目挂牌截止日17:00前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出书面意向申请,且通过新 (略) 场(www.http://**) (略) 上报名,并缴纳交易保证金。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一、缴纳:金额*.00元,截止时间2024-09-05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二、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承租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足额保证金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承租意向不予确认。意向承租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承租方充分了解租赁标的情况,视为在《资产承租意向书》中对出租方作出接受租赁条件、并以不低于租金要求进行承租承诺的确认。 | ||||
竞价安排 | 交易方式/竞价方式 | 挂牌转让/-- | 增价幅度(元) | ||
自由竞价时间 | - | 延时竞价周期 (秒) | |||
服务费 | 按交易所收费标准收取。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咨询联系人 | 哈里毕亚提 |
咨询电话 | 0991-* * | |
咨询时间 | 工作日 10:00-14:00 15:30-19:30 | |
咨询地址 | 新 (略) 水磨沟区昆仑东街791号金融大厦12楼 | |
技术支持 | ||
其 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