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效评价报告
财政机关名称:泸定县财政局
被评价单位名称:泸定县民政局
评价政策:泸定县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受托评价中介机构:四川中磊会计 (略)
公司地址: (略) 青羊区日月大道1501号万和中心1栋905室
电话:(028)*
邮政编码:*
目录
泸定县民政局
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绩效评价报告
中磊咨字[2022]第10-36号
泸定县财政局:
一、基本情况
(一)政策概况
1.政策背景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困难群众衣食冷暖和社会和谐稳定。为贯彻落实《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略) 办公厅关于进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略)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和《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甘民政发〔2020〕9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善困难群众生活条件,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实施该项目。
2.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
(3)《中 (略) 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
(4)《中央部门预算绩效运行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9〕136号);
(5)《 (略)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
(6)《 (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7)《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
(8)《 (略)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22〕4号);
(9)《泸定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政策性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泸财〔2022〕156号);
(10)《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
(11)其他相关法规及操作规范。
3.政策内容及实施情况
(1)政策内容
泸定县民政局按照《 (略)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川民发〔2017〕155号)第四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2021年沿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甘民政发〔2020〕98号)文件,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90.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90.00元/月。按照《 (略)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川民发〔2017〕155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族部门承担具体责任,民政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以及《泸定县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指标文后,及时通知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相关享受对象的具体名单,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2)政策实施情况
2021年泸定县民政局继续按照甘孜州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甘民政发〔2020〕98号)执行。
2021年年初, (略) 低保人数1500人,人均每月396.00元,县级配套资金为6.00%,农村低保专项1350人,人均每月294.00元,县级配套资金8.00%,向泸定县财政局申报县级财政预算。
2021年年初设定全年农村低保政策享受对象人数1050人, (略) 低保对象人数1100人。
(略) 农村低保政策全年享受人数为1282人, (略) 低保对象人数1237人。
(二)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
2021年累计收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资金1,118.62?万元,
2021年累计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资金1,117.95?万元。
绩效评价是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的重要环节,预算绩效管理主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政策的设计、执行和效果进行客观、公正的测算、分析和评判,从而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本次通过对泸定县民政局“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绩效评价,以期达到以下评价目的:
(1)考察“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设计是否与符合受益对象的需求,是否与上级政策一致,补助标准是否合理。
(2)考察政策的实际完成情况,评估是否达到预期目标,如未达到预期目标,则对未完成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针对性建议;
(3)考察政策的执行过程是否合法、合规,财务管理和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执行是否有效,监管是否到位;
(4)考察政策的效果,社会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人民群众是否满意。
本次绩效评价的对象为泸定县民政局“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本次绩效评价的范围为政策内容、总体绩效目标、各项绩效指标完成情况以及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政策的经济性、效率性、可持续性、公平性和效益性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根据财政部、 (略) 和甘孜州、泸定县关于预算管理绩效评价的相关文件,评价工作组按照绩效导向和目标管理的原则,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依据规范程序,按照从设计、执行、效果的逻辑路径进行评价。
本政策评价指标体系框架由5项一级指标、14项二级指标、28项三级指标构成,总分100.00分。指标设计严格遵循问题导向的设计思路,优先选取最具代表性、最能直接反映效果的核心指标,指标内涵明确、具体、可衡量;指标数据主要来源于政策文件、基础数据表、账务、问卷调查、访谈等。
(1)经济性:18.00分。指标设计从目标科学性、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用于考察政策目标适应性、政策内容完整性、政策内容协调性、政策实施覆盖率、补助标准明确性、补助标准合理性等各项情况。
(2)效率性:9.00分。指标设计从管理效率性、执行效率性、政策效率性三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用于考察政策的决策高效性、执行高效性和政策效率。
(3)可持续性:37.00分。指标设计从受益对象资格审核准确率、监管考核执行有效性、档案管理规范性、政策调整机制健全性、政策调整合理性、政策调整及时性、投诉反馈机制健全性、职责分工明确性、审核流程规范性、受益对象需求度、政策持续实施条件完备性、政策的可重复性12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用于考察政策的持续运行、持续需求和重复性。
(4)公平性:8.00分。指标设计从政策宣传覆盖率、实际执行标准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用于考察政策的覆盖公平性和标准公平性。
(5)效益性:28.00分。指标设计从资金使用率、任务完成率、政策内容知晓度、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补偿度、受益对象满意度5个方面进行考察评价,用于考察政策的资金使用、任务完成、社会效益及满意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极大改善了困难群众衣食住行条件,切实保障了他们的基本生活,有利于维持区域稳定。
综上所述,按照设定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对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在经济性、效率性、可持续性、公平性、效益性进行综合评价,“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绩效评价得分为77.23分,详见下表:
2021年泸定县民政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政策绩效评价结果一览表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得分 | 得分率 |
经济性 | 18.00 | 18.00 | 100.00% |
效率性 | 9.00 | 4.50 | 50.00% |
可持续性 | 37.00 | 29.25 | 79.05% |
公平性 | 8.00 | 7.48 | 93.50% |
效益性 | 28.00 | 18.00 | 64.29% |
综合得分 | 100.00 | 77.23 | 77.23% |
(一)科学性
二级指标“科学性”下设四个三级指标:政策目标适应性、政策内容完整性、政策内容协调性、政策实施覆盖率。
(1)政策目标适应性:明确该 (略) 低保和农村低保,分 (略) 低保专项和农村低保专项的绩效目标表,并设有总体目标、数量指标、时效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与满意度指标。
(2)政策内容完整性、协调性:该项目政策适用于泸定县全县所有城乡低保对象,其认定的基本条件为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按照《 (略)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川民发〔2017〕155号)第四条规定:“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通过审核审批程序,可以获得最低生活保障”。2021年沿用《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甘民政发〔2020〕98号)文件,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9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90元/月。按照《 (略)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川民发〔2017〕155号)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族部门承担具体责任,民政经办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以及《泸定县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县财政局在收到专项资金指标文后,及时通知县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相关享受对象的具体名单,县民政局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3)政策实施覆盖率:实施对象为泸定县全县所有城乡低保对象。
政策项目绩效评价指标——科学性较为合理。其中,目标适应性中绩效目标编制相对完整,指标量化程度设置基本合理;政策内 (略) 上、州上相关文件指示与要求实施,实施覆盖范围总体明确。
指标分为12.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12.00分。
二级指标“合理性”下设两个三级指标:补助标准明确性、补助标准合理性。
(1)补助标准明确性
**日,甘孜州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甘民政发〔2020〕98号)文件,确定202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90.0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90.00元/月。
(2)补助标准合理性
按照《财政厅 民政厅 省残联关于印发困难群众救助等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设〔2019〕42号)、《 (略)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川民发〔2017〕155号)与《 (略) (略) 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补助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进行分配,原则上选取困难群众人数(80%)、自身努力程度(12%)、资金使用绩效(4%)、管理工作绩效(4%)、财政困难程度(修正因素)等相关因素进行额度分配。因素选择和权重设置,可根据年度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设置依据遵循《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与《 (略) (略) 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补助拨付标准设置较合理。
指标分为6.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6.00分。
二级指标“管理效率”下设一个三级指标:决策高效性。
该项目属于每年都会进行的项目,2021年泸定县民政局继续按照甘孜州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甘民政发〔2020〕98号)执行。
2021年年初, (略) 低保人数1500人,人均每月396.00元,县级配套资金为6%,农村低保专项1350人,人均每月294.00元,县级配套资金8%,向泸定县财政局申报县级财政预算。
该政策的实施严格遵循审批流程进行,概括为群众申请-审查受理-家庭调查-民主评议-审核审批-资金发放-动态管理。
指标分为3.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3.00分。
二级指标“执行效率”下设一个三级指标:执行高效性。
检 (略) 低保和农村低保支付相关凭证,后附银行回单、申请单、结果确认单。其中:**#凭证,10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单上要求发放时间是**日,但结果确认单完成时间是**日,11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单上要求发放时间是**日,但结果确认单完成时间是**日。
**月农村低保资金补发失败,合计4,983.00元。于**日通过网银转补发,其中泸定县民政局1,684.00元打款失败,后于9月14日完成银行转款,最终于**日完成5-8月低保资金补发,总处理金额4,983.00元。
低保发放存在一定延期,如**日要求本应发放,实际发放时间却在同年12月1日;5-8月低保补发失败,直至9月15日完成补发,间隔最长时间达4个月。因此,低保发放执行存在一定的效率不够。此处扣3.00分。
指标分为3.00分,扣除3.00分,得分为0.00分。
二级指标“政策效率”下设一个三级指标:政策效率。
评价工作组以问卷调查的形式对政策实施后相比实施前的改善程度进行了了解,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觉得该政策实施对人民生活有改善的综合百分比为83.79%。此处扣1.50分。
指标分为3.00分,扣除1.50分,得分为1.50分。
二级指标“持续运行”下设九个三级指标:受益对象资格审核准确率、监管考核执行有效性、档案管理规范性、政策调整机制健全性、政策调整合理性、政策调整及时性、投诉反馈机制健全性、职责分工明确性、审核流程规范性。
(1)受益对象资格审核准确率
各乡镇提交的受益对象的申请资料均放在各乡镇,未对受益对象的资料集中存放进行归档。经抽查部分受益对象的资料:①2021年7月记账凭证字第1号,田锦福退2020年11月-2021年6月低保,合计3,088.00元;②2021年12月记账凭证字第13号,姜敏退低保(城镇)资金合计11,394.00元。存在之前部分受益对象资格审核不够准确的情况。此处扣1.50分。
(2)监管考核执行有效性和档案管理规范性
泸定县民政局制定了《泸定县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将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纳入了其中。但未制定该政策相关的监管及考核细则。此处扣0.75分。
该政策的实施由各乡镇提名受益对象的名单,各股室开展审核工作,财务人员根据审核后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组织进行资金的申请、审批、拨付工作。
泸定县民政局制定了《档案保管制度》,用于规范资料的归档工作。但泸定县民政局有关城乡最低保障人员审核的基本资料存放于各乡镇,未集中进行归档工作。此处扣1.00分。
泸定县民政局对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了定期的检查,形成了资料。
(3)政策调整机制健全性、政策调整合理性和政策调整及时性
该项目属于每年都会进行的项目,**日,甘孜州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甘民政发〔2020〕98号),将202 (略)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59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390.00元/月。泸定县民政局根据2020年各股室统计后的人均收入,按差价申报2021年项目的预算金额。
2021年未对政策实施开展工作总结,归纳总结实施的经验和不足。此处扣1.50分。
(4)投诉反馈机制健全性
泸定县民政 (略) 网上信访信息系统、12345等渠道进行信访案件的办理。2021 (略) 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办理了一起低保的信访案件。
(5)职责分工明确性
该政策有泸定县民政局牵头实施,具体的负责人为张燕,各股室配合予以实施。
(6)审核流程规范性
该政策建立了经费收支专账,进行经费的专项核算, (略) 低保和农村低保、相关补助发放的交易手续费,查阅了明细账和相关记账凭证,未发生其他支出。
《 (略) 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与《 (略) (略) 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文件明确要求加强预算绩效全过程管理,涵盖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用等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强调加快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化建设,打破“信息孤岛”和“数据烟囱”,促进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与部门(单位)之间的业务、财务、资产等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共用。同时结合《泸定县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经评价组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后确定:泸定县民政局未对低保受益对象的基本审核资料实施信息集中管理,低保政策档案管理不完善;在低保工作执行过程中,存在前期审核力度不够,受益对象与审核条件不符的情况;在2021年度工作汇报中,未归纳、总结低保政策实施的经验和不足。
指标分为27.00分,扣除4.75分,得分为22.25分。
二级指标“持续需求”下设二个三级指标:受益对象需求度、政策持续实施条件完备性。
(1)受益对象需求度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收到有效问卷54份,调查结果显示,有46.30%的人员需求程度很高,18.52%的人员需求程度较高,22.22%的人员需求程度一般,1.85%的人员需求程度较低,11.11%的人员无需求。综合需求程度为71.76%。此项扣3.00分。
(2)政策持续实施条件完备性
该政策直接使用州级、省级制定的文件和标准实施。
2021年实施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根据2020年甘孜州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统计局等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的通知》(甘民政发〔2020〕98号)调整后的标准实施。
根据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泸定县群众对低保执行工作总体表示肯定态度;该政策的审批、执行、拨付、复审严格按照州级、省级制定的文件、标准实施。因此实施条件完备。
指标分为6.00分,扣除3.00分,得分3.00分。
二级指标“重复性”下设一个三级指标:政策的可重复性。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属于每年均需要进行的项目,具有长期可实施性,未与相关部门同类政策或部门内部相关政策重复。
根据《 (略) 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流程》(川民发〔2017〕155号),政策的执行不存在受益群体重复,不存在同一受益人享有多种困难生活专项保障资金政策补助的情况。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4.00分。
二级指标“覆盖公平性”下设一个三级指标:政策宣传覆盖率。
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收到有效问卷54份,调查结果显示,有77.78%的人员对宣传满意,7.41%的人员对宣传较满意,1.85%的人员对宣传满意,11.11%的人员对宣传的程度为一般,1.85%的人员对宣传的程度表示不满意。对宣传程度的综合满意度为87.04%。此项扣0.52分。
经调查,政策实施严格按照低保审判流程进行,政策相关执行进行公开宣传。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52分,得分3.48分
(十)标准公平性
二级指标“标准公平性”下设一个三级指标:实际执行标准合理性。
经调查,政策实施严格按照低保审判流程进行,不存在受益群体资格相同、但标准不一致的情况。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4.00分。
二级指标“资金使用”下设一个三级指标:资金使用率。
2021年累计收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资金1,118.62 万元,
2021年累计支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资金1,117.95 万元。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执行达到99.94%。
2021年度低保资金使用基本得到了圆满完成。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4.00分。
二级指标“任务完成”下设一个三级指标:任务完成率。
2021年年初设定全年农村低保政策享受对象人数1050人, (略) 低保对象人数1100人。 (略) 农村低保政策全年享受人数为1282人, (略) 低保对象人数1237人。
2021年度实际享受低保人数大于年初设定人数,任务完成达到100%。
指标分为4.00分,扣除0.00分,得分为4.00分。
二级指标“社会效益”下设两个三级指标:政策内容知晓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补偿度。
1.政策内容知晓度
评价工作组问卷调研的形式选择了部分该政策受益对象进行调查,受益对象了解政策内容的程度进行测评,收到有效问卷54份,调查结果显示有90.74%的人员对政策内容表示知晓,9.26%的人员对政策内容表示不知晓。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补偿度
根据问卷调研结果显示,该政策补偿程度的综合百分比为81.49%。此项5.00分。
指标分为10.00分,扣5.00分,得分5.00分。
二级指标“满意度”下设三级指标受益对象满意度。
评价工作组以问卷调研形式选择了部分该政策受益对象进行调查,对受益对象对该政策的满意度进行测评,收到有效问卷54份,该政策满意度程度的综合百分比为83.79%。
指标分为10.00分,扣除5.00分,得分为5.00分。
(一)资金补发时间过长
**日要求本应发放,实际发放时间却在同年12月1日;5-8月低保补发失败,直至9月15日完成补发,间隔最长时间达4个月。
经评价组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后确定:泸定县民政局未对低保受益对象的基本审核资料实施信息集中管理,有关城乡最低保障人员审核的基本资料存放于各乡镇,低保政策档案管理不完善。
(三)部门低保工作审核不到位
经抽查部分受益对象的资料:①2021年7月记账凭证字第1号,田锦福退2020年11月-2021年6月低保,合计3,088.00元;②2021年12月记账凭证字第13号,姜敏退低保(城镇)资金合计11,394.00元。
(四)年度未及时就低保工作形成完整总结
经评价组检查并询问相关人员后确定,2021年未对政策实施开展工作总结,未归纳总结实施的经验和不足。
(五)满意度较低
评价组进行了问卷调查,收到有效问卷54份。根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被调查群众觉得该政策实施对人民生活有改善的综合百分比为83.79%,觉得对该补助政策有需求的综合百分比为71.76%,对该政策宣传程度的综合满意度为87.04%,对该政策补偿程度的直观感受综合百分比为81.49%,对该政策实施各环节满意度程度的综合百分比为83.79%。
六、相关措施建议
(一)针对“资金补发时间存在过长”的建议
建议:民政局后续低保工作严格按照程序执行,补发工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宜尽快完成补发工作。
(二)针对“低保档案管理不完善”的建议
建议:根据中央、省上、州上的文件精神,以及档案管理制度要求,建议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档案管理,完善档案信息集中管理,以实现数据资源共用共享,打破“数据孤岛”。
(三)针对“部分低保工作审核不到位”的建议
建议:民政局后续加强对低保工作的审核、审批、复审等环节力度。
(四)针对“年度未及时就低保工作形成完整总结”的建议
建议:民政局后期定期开展相关工作总结,主要围绕工作中的难点、乏力点、薄弱环节展开商讨,重点归纳不足,总结成功经验。
(五)针对“满意度较低”的建议
建议:民政局应注意政策实施过程中受益对象的直观感受,为了进一步提高大家对政策实施的满意度,加强对村干部和村民代表的思想道德和业务素质教育,保障村干部在评选的过程中少一分私心;进一步公开透明,邀请更多的村民观摩低保听证会,少一分猜疑;引进监督机制,可以采用乡镇或是行政村相互监督的方式,不仅可以进一步保证评选过程的公正,还可以促进村与村先进做法和经验的交流。让人大、纪检部门、村民参与低保评定工作,对低保工作进行过程监督,提出合理化意见,保证低保的公开、公平、透明。
附件1:泸定县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附件2:泸定县2021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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