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 (略) )、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健全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调动和发挥农业生产各类服务组织的力量,为农业生产提供多形式的服务,提高农业生产服务质量, (略)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录库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库服务主体资格
具有合法资格与农业生产服务经营范围,登记注册2年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外),并征信良好的服务组织。
1.具有相应社会化服务能力、且已在县级 (略) 申请登记赋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备农机服务或生产服务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化农业服务企业。
3.具有相应社会化服务能力的供销合作社。
4.具有相应社会化服务能力,且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家庭农场。
5.依法登记并具备服务资格与能力的其他服务组织。
6.服务主体未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异常状态。
二、服务内容
农业托管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的需要,提供农业产业链托管或全程生产托管(含机播、机防、机收等)服务。
三、入库流程
经服务主体申请、镇街推荐、县级评审的程序确定入库主体名单。
(一)主体申请
具备相应资格并有农业社会化服务意愿的主体,向所在镇(街道)提供下列材料。提供全产业链托管服务的申报主 (略) (略) 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附件1);
3、证明有相应服务能力的相关材料(专业服务设备如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植保设备合格证复印件、飞手操作证复印件、农机驾驶证复印件等);
4、服务主体相关荣誉,如:县级及以上示范合作社、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性服务省级示范组织、省级及以上社会化服务典型案例等。
(二)镇街推荐
镇(街道)负责对服务主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同时按照公平公正、规范择优的原则推荐服务主体,填报《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镇级推荐汇总表》(附件2)报市 (略) 。
(三)市级评审
市 (略) 组织专家对自行申报和镇街推荐的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进行专业评审,经评审符合条件的,纳入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管理。
四、名录库管理及使用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立完成后,市 (略) 将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农业社会化服务需求方可从中选择服务主体,未进入名录库的社会化服务主体不得承担财政资金补助类项目农业社会化服务。
(二)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实行服务主体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弄虚作假、服务质量不达标、农民投诉多的服务主体,一律清出名录库,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纳入。
五、有关要求
(一)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建设工作,务必积极宣传、广泛发动,力求 (略) 内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底数,实现择优推荐、应报尽报。
(二)各镇(街道)务必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附件2《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镇级推荐汇总表》电子版报 (略) 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邮箱(*@*63.com),同时将推荐服务主体的申请材料纸 (略) (略) 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
(三)服务主体自行申报的,务必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申报 (略) (略) 农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
(联系人:周依 联系电话:0315--*)
附件:1.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申报表
2.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镇级推荐汇总表
(略) (略)
2024年11月4日
附件1:
(略) 2024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
申报主体名称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报名日期 | ||
被授权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 (或负责人) | ||
邮箱 | 联系电话 | ||
微信号 | 传真 | ||
拥有或入社、合作、租赁的动力机械及播种、收获机械数量 | |||
拟实施服务范围(镇街)及服务环节的面积 | |||
申报主体所在镇街审核意见(盖章) | |||
市 (略) 评审意见(盖章) |
附件2:
(略) 农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名录库镇级推荐汇总表
序号 | 镇(街道) | 主体名称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备注 |
1 | ||||
2 | ||||
3… | ||||
总计 |
编辑人:李国强
审核人:郭永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