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环罚〔2024〕44号
勐腊环保机制木炭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6LD3CD9E
法定代表人:*猛
地址:勐腊县勐捧镇曼纳坎老寨
勐腊环保机制木炭厂(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 (略) 现场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6日至20日,在生产期间,未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烟气自动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导致数据不能正常上传。
以上事实,有2024年5月28日10时04分至11时07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28日15时29分至16时15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杨济源)、2024年5月30日9时18分至10时25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猛)、拍摄现场照片2张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略) 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略) 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自动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下达的《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环罚告字〔2024〕40号)、2024年6月14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的规定, (略)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万*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罚没款采用直缴方式,你公司收到处罚通知书后,与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张虎联系(电话 0691-*),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交款,缴纳完罚款后,请携带纸质缴款凭证和本决定书到西双版纳州生态环境局财务室开具罚没收据,并将收据交至勐腊分局作为结案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5日